公安部正在就草案征求意见,该草案详细规定了社区转向处理措施、社区转向处理程序、电子监控措施以及未成年罪犯的社区再融入。
提议适用电子监控措施的情况
在草案中,公安部提议规定可以适用电子监控措施的情况。
具体包括14岁至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涉及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犯罪、非常严重犯罪,当有依据确定其属于以下情况时:
已适用其他预防措施但违反;有明确的居住地;父母、监护人承诺履行未成年人司法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诚实供述、与调查机关合作且首次违法。
电子监控可适用于16岁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涉及过失严重犯罪、刑法规定的轻微犯罪,当有依据确定其属于以下情况时:
已适用其他预防措施但违反;有明确的居住地;父母、监护人承诺履行未成年人司法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诚实供述、与调查机关合作且首次违法。
根据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情况,调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适用电子监控。
适用电子监控措施者的义务
根据公安部的草案,被电子监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必须签署承诺书履行义务。
包括不离开监控范围,除非未成年人司法法第139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根据传票到场,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不逃跑或不继续犯罪。
不贿赂、胁迫、教唆他人作伪证、提供虚假材料;不销毁、伪造证据、案件文件、物品,不转移案件相关财产;不威胁、控制、报复证人、受害人、举报人及其亲属。
不拆卸、破坏电子监控设备或干扰其运作。严格遵守电子监控设备使用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违反上述承诺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将被拘留。其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必须立即通知决定适用电子监控措施的机关,以便依法处理。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必须暂时离开监控范围时,需获得其居住地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同意,并持有决定适用电子监控措施者的许可。
此许可必须发送给其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每次离开电子监控范围的时间不超过1天,除非因病需在医疗机构治疗,根据医生指示,并需有该医疗机构的治疗确认。
草案具体规定了机关、组织、个人、家庭在执行电子监控措施中的责任、执行程序、适用电子监控措施的文件。
撤销、替换或终止电子监控措施的适用...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