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案中,建设部提议修改和补充城市分类对象,包括直辖市、预计设立直辖区、省属城市区域、预计设立街道和特区。
分类系统包括三类:I、II、III;不评估特类和V类城市,同时取消省属I类以避免重叠。
根据草案,城市类型和城市系统包括首都河内和胡志明市为特类城市。
直辖市(不包括河内和胡志明市)为一类城市。预计设立直辖市的省必须评估达到一类城市标准。
省、直辖市有根据城市规划确定边界的城市区域,包括独立街道或街道群或街道、乡群。
分类区域包括具有城市中心作用、位置和功能的区域,被分类为二类城市。
具有普通城市作用、位置和功能的区域被分类为三类城市。
街道、预计设立街道的区域必须评估达到二类或三类城市发展水平标准。
草案规定直辖市、预计设立直辖市的省的城市分类标准。
预计设立直辖市的省必须根据城市发展计划和规划进行定向、规划和投资建设,达到城市分类标准和要求。
直辖市或预计设立直辖市的省的城市分类必须满足本决议附录I的规定要求。
不对首都河内和胡志明市进行特类城市评估。
如果设立直辖市以满足领土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要求,则在设立决定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内,省人民委员会必须进行评估和城市分类,提交有权机关认可。
关于城市区域分类,草案明确规定省、直辖市的城市区域范围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省、直辖市的城市区域分类根据区域发展程度的原则。分类区域必须至少有一个街道达到相应城市发展水平。
城市区域分类标准通过适合城市分类对象、城市发展实践、具有特殊功能和性质的城市条件特点的标准具体化,并确保高质量、智能、互联、高效和可持续的城市发展要求;在本决议附录II中详细规定。
如果特区有批准的城市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计划进行投资建设,则按相应城市区域类型分类。
如果新形成的城市区域,人口规模必须至少达到20,000人;人口密度标准至少300人/平方公里;非农劳动力比例标准至少40%,其他标准必须满足三类城市区域标准。
草案修改城市分类标准,从5组缩减为3组。具体是作用、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城市化程度;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和空间组织。
补充关于绿色城市、智能城市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标准。
草案革新评估方式,明确省级标准与城市在省、区域、国家范围内的作用相关联,街道级标准与民生服务和基层治理相关联。
草案仅规定I、II、III类标准,不评估特类和V类。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