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读者写信给《青年报》表示,他正代表授权继承房屋和土地的继承人,按照规定办理继承手续和注册继承变更。
但当联系土地注册办公室分支机构时,被指导必须联系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已申报并完成非农业土地使用税义务(对于联网税务档案)。
我已提交税务档案,结果返回期限为10个工作日。但至今已16天,我仍未收到结果,因为2012年和2013年房主已缴纳非农业税,但税务系统上没有信息,税务机关正在核实。
类似地,一位读者地址为tohoang***@gmail.com认为,对于确认纳税人已申报并完成非农业税义务的手续,有些地方要求,有些地方不要求。执行此手续给民众带来许多麻烦和浪费时间。
这符合规定吗?
在土地使用权利交易时必须缴纳非农业土地使用税
关于继承土地使用权利的条件,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45条,继承土地使用权利的人在拥有证书(GCN)或满足获得土地使用权利证书、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的条件(第4款)和其他规定条件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关于财务义务,2024年土地法第45条第5款规定:土地使用者在延迟履行财务义务或被记录欠款时,必须在转换、转让、租赁、转租、赠与、抵押、出资土地使用权利之前完成财务义务。
从2025年8月15日起,修订土地法指导法令的第226号法令生效,允许土地使用者记录土地使用费欠款,直到转换、转让、赠与、抵押、出资土地使用权利,并且必须缴纳剩余土地使用费。
在赠与、继承土地使用权利的情况下,受赠人属于贫困家庭、近贫困家庭和继承人可以继续记录欠款(第3条第a款)。
因此,对于继承土地使用权利的情况,继承人可以继续记录土地使用费欠款(如果有),而不必在继承前完成财务义务。
偿还逝者的其他税务债务
对于其他财务义务,2015年民法典第61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责任在逝者留下的遗产范围内履行财产义务,除非另有协议。
这意味着,继承人必须偿还逝者的债务、其他财务义务(欠款、土地使用税债务、贷款等)。
因此,如果有未缴纳的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继承人必须完成此义务。
缴纳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是土地使用者,包括农村住宅用地、城市住宅用地、生产用地、非农业经营用地,每年必须向国家履行的义务。
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在2010年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和执行指导文件中规定。
根据税务管理法指导法令第126号第18条第a款的规定,首次缴纳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最迟为税务机关发布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缴纳通知之日起30天。
从第二年起,纳税人每年一次性缴纳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最迟为10月31日。如果延迟缴税,必须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土地注册办公室分支机构指导民众必须联系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已申报并完成非农业土地使用税义务,这符合规定。
提供可能有的已缴税证据
关于确认履行税务义务的手续,根据税务管理法和第126号法令指导的第80号通知第70条,税务机关基于系统管理数据,审查与国家预算的税务义务数据。
包括:已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应缴纳、欠款、多缴的金额;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有)。
在收到纳税人要求确认履行税务义务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发布确认履行税务义务的通知,以确认或不确认给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要求的信息和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的信息不完整或有差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充信息进行解释和补充。
如果超过规定处理期限而民众仍未收到确认结果,则需要直接联系税务机关询问核实进度和预计结果时间。
如果有依据确定房主之前已缴纳非农业税但税务系统上没有信息,则是由于系统错误,税务机关在更新缴税信息时出现差错。
此时,民众需要提供更多可能有的证据,证明原房主已缴税(收据、缴款单如果还保存),以支持税务机关的核实过程。
如果延迟没有正当理由,可以投诉
如果延迟情况持续而没有正当理由,民众可以提出投诉。
如果有负面迹象、骚扰或故意制造困难,则可以通过热线举报有关官员、公务员的违规行为,或通过有权机关的举报信箱反映。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