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对电子商务法案发表了意见。该法案包括8章50条。
工商部副部长Nguyễn Sinh Nhật Tân已就该法案提交了报告。
平台管理者有责任通过VNeID对国内卖家进行身份识别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了许多新规定来管理电子商务活动。其中包括电子商务活动参与者的共同责任组。
具体来说,涉及信息透明度的规定。据此,电子商务平台必须确保公开透明的信息,包括所有者信息。
同时,必须确保卖家信息,这是与法令相比的新点,必须显示卖家信息;产品、商品、服务信息;一般交易条件,包括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交付政策、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
特别地,草案规定了“卖家身份识别”。其中,平台管理者有责任通过VNeID对国内卖家进行身份识别。通过合法证明文件对国外卖家进行身份识别。
同时,规定了控制违法信息的措施。具体来说,预防措施是在信息显示在平台上之前有自动审核机制。在发现或收到反馈时,审查并移除违法信息。
平台管理者必须验证直播销售人员的身份
对于直播销售活动,草案明确规定平台管理者必须验证直播销售人员的身份,公开并实施机制和措施,实时监控直播销售内容。
卖家必须向直播销售人员提供证明满足条件的法律文件。
对于直播销售人员,法案明确规定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关于产品用途、来源、质量、价格、促销、保修政策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对于需要权威机构确认广告内容的商品和服务,必须执行已确认的广告内容。
对于联盟营销活动,草案明确指出联盟营销服务提供商必须识别联盟营销人员;有机制跟踪和监督联盟营销人员的活动;阻止和移除违法商品和服务的链接。
对于联盟营销人员,法案明确规定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关于产品用途、来源、质量、价格、促销、保修政策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不得在未满足越南运营条件的数字平台上进行联盟营销。
对于涉及外国因素的电子商务活动,草案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者是外国组织或个人,如果平台选择越南语或使用越南国家域名“.vn”或达到与越南买家交易的阈值,必须在越南设立法人实体。
如果在越南设立法人实体,投资者只能通过两种形式进行:设立经济组织或出资、购买股份。同时,如果投资于大规模数字平台,必须征求公安部关于国家安全的审查意见。
如果授权给越南法人实体,外国组织或个人与受授权法人实体之间的授权内容必须确保充分履行电子商务法中的责任。
同时,平台管理者必须在越南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在越南的分行进行存款。
此举是为了解决与赔偿越南买家损失相关的问题。
因为在实践中,许多高风险领域如银行、可信服务、多层次营销都有类似规定。
审查此内容时,经济和金融委员会主任Phan Văn Mãi建议补充报告,澄清现行法律和同时提交国会的法律草案中的存在、限制和“空白”,需要通过法案中的专门规定来弥补、补充和完善。
根据审查机构,需要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和内涵;审查并澄清与商品买卖签订相比服务提供的特殊性相对应的规定,因为服务的方式和活动本质与电子商务平台非常不同。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