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已公布对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草案的审查文件,规定省级和乡级人民议会副主席、委员会副主任的数量,以及省级和乡级人民议会专职代表的工作安排。
该草案由内务部制定。
根据政治局的第187号结论,草案规定了省级人民议会副主席的数量。
根据草案,合并三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城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不超过4人。
合并两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城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不超过3人。
合并的省份,人民议会副主席不超过3人。
对于未合并的省份和城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不超过2人。
如果省级人民议会主席是专职代表,副主席数量相应减少1人。
此前,根据第187号结论,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数量最多不超过现行规定2人。
关于省级人民议会委员会副主任的数量,合并三个省级行政单位的省份和城市,委员会副主任不超过4人。
合并两个省级行政单位的省份和城市,委员会副主任不超过3人。
如果民族委员会基于合并前三个省份或城市的现有委员会成立,委员会副主任不超过4人。
如果民族委员会基于合并前两个省份或城市的现有委员会成立,委员会副主任不超过3人。
如果民族委员会基于合并前一个省份或城市的现有委员会成立,委员会副主任不超过2人。
对于未合并的省份和城市,每个委员会副主任不超过2人。如果省级人民议会委员会主任是专职代表,委员会副主任数量相应减少1人。
关于省级人民议会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数量,草案规定每个委员会专职委员不超过1人。
河内市人民议会副主席、委员会副主任和专职委员的数量,按照首都法规定执行。
关于乡级人民议会副主席的数量,草案规定为1人。
关于乡级人民议会委员会副主任的数量,草案规定每个委员会平均2人。
根据自然面积、人口、行政单位分类、城市分类、经济规模和地方实际情况,以及省委常委会的指导,省级人民议会常设委员会决定具体乡级单位委员会副主任的数量,确保总数不超过上述平均框架。
草案规定,根据国会决议在2025年合并的省级新单位,如果2021-2026任期结束时副主席和委员会副主任数量超过本决议规定,则在2026-2031任期内保持不变。
从2031年起,上述合并单位的数量按本决议执行,除非有权机关另有规定。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