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取消职务资格的退休人员纪律处分权的新规定

其中,关于对已离职、退休人员的纪律处分权限,新颁布的法令规定,如果纪律处分形式是取消职务资格、职务名称,则由具有选举、批准、决定选举结果、任命或指定担任最高职务、职务名称权限的级别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如果纪律处分形式是训诫或警告,则由具有选举、批准、决定选举结果、任命或指定担任职务、职务名称权限的级别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然而,上述两种情况不包括由总理提请国会批准担任行政机构职务、职务名称的人员,以及由国会选举担任职务、职务名称的人员。这些情况将由政府总理国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关于对已离职、退休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法令规定,如果已对已离职、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作出了具有权限级别的纪律处分决定,则根据该纪律处分决定,由具有权限级别的干部工作参谋机构提出纪律处分形式、纪律处分时间和纪律执行时间。

如果属于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权限,则由代表工作常设委员会提出纪律处分形式、纪律处分时间和纪律执行时间,报告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如果属于政府总理的纪律处分权限,则由离职、退休前具有管理、使用权限的机构提出纪律处分形式、纪律处分时间和纪律执行时间,报告政府总理,并同时送交内务部审核,报告政府总理审议决定。

如果尚未对已离职、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作出具有权限级别的纪律处分决定,则由具有权限级别的纪律处分机构决定纪律处分,并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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