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向老街省国会代表团发送公文,回应选民在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后提出的建议。
据此,老街选民建议,为减少医疗设备采购招标工作中的困难和障碍,建议政府指导相关部门公开进口商品价格,并允许投资者在采购时要求提供含价格的海关申报单,特别是像医疗领域这样价值大的特殊商品。
回应上述建议,财政部表示进口商品价格和海关申报单是与纳税人相关的信息内容。
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和公开已在2019年6月13日第38/2019号税法管理法第99条和第100条第1款中规定。
为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目的公开进口价格和向投资者提供含价格的海关申报单不符合关于纳税人信息保密的法律规定。
税务机关仅根据职能机构的要求提供信息,或在纳税人违反税法、影响其他组织和个人纳税权利和义务时公开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信息保密规定
根据财政部,依据2019年第38/2019/QH14号税法管理法第99条的规定,纳税人信息保密规定如下:
- 税务机关、税务管理公务员、曾为税务管理公务员的人员、提供、交换纳税人信息的机构、税务手续服务经营组织必须依法保密纳税人信息,除非本条第2款和第10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 为诉讼、检查、审计活动服务,在收到书面要求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责任向以下机构提供纳税人信息:
+ 调查机关、检察院、法院;
+ 国家监察、国家审计;
+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其他管理机构;
+ 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国的国际税收条约的外国税务机关。
何种情况下公开纳税人信息?
依据2019年第38/2019/QH14号税法管理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在以下情况下公开纳税人信息:
a) 逃税、拖延不按时缴纳属于国家预算的税款和其他款项;欠缴属于国家预算的税款和其他款项;
b) 违反税法,影响其他组织和个人纳税权利和义务;
c) 不执行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