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司法鉴定法》修订草案提出意见。
司法部长阮海宁就法律修订事宜作了报告。
修订草案补充了关于司法鉴定人必须通过法律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培训课程的标准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人被免职的情况、按案件承认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和程序等。
修订草案补充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刑事技术鉴定室进行声音、数字和电子鉴定的规定。
省、市公安下属刑事技术室除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法医尸体鉴定外,还将进行法医伤害鉴定。
在审查地方法医伤害鉴定领域时,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中的许多意见赞同为省、市公安下属刑事技术室补充“法医伤害鉴定”任务。
原因是目前该单位已配备了具有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法医鉴定人员;在此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受到关注,享有优越的吸引政策和制度。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认为,为刑事技术室补充任务有助于为司法鉴定委托机关在需要同时进行法医伤害鉴定和法医尸体鉴定的案件和事件中创造便利条件。
该机构还建议提供更多信息,更具体地评估为省、市公安下属刑事技术室补充“法医伤害鉴定”任务的优点、局限性以及积极和消极影响。
委员会中的一些意见建议保持现行法律规定,即法医伤害鉴定仅由卫生部门法医领域的司法鉴定组织实施。
省、市公安下属刑事技术室仅进行刑事技术鉴定和法医尸体鉴定。
公安完全有能力承担
关于为省、市公安下属刑事技术室补充法医伤害鉴定权限,民愿与监督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黎氏娥表示,此内容仍有许多不同意见。
“如果这样规定,同一项伤害鉴定将由两个系统执行。卫生部的一个系统目前也组织得非常系统,拥有许多鉴定中心,包括卫生部的中央法医学院和地方鉴定中心。
如果这样,也有一点担忧,公安机构既是司法鉴定委托机关,又是调查机关,还进行伤害鉴定”,黎氏娥建议必须对此事进行仔细评估。
国会副主席阮氏清建议对此提案进行更仔细的评估,以便对代表和国会更具说服力。
“我倾向于交给公安部并补充此内容的方案,但建议有更多评估以确保说服力”,阮氏清表示。
就此事进行解释时,司法部长阮海宁认为,主要担忧的意见是两个机构同时执行是否合适。然而他表示,对于法医尸体鉴定,目前公安和卫生机构都在执行,并非只有一个机构执行。
“公安部门已投资并实施革新、提高司法鉴定活动效率的方案,投资了基础设施、工具以及制度和政策。根据公安部的报告,完全有能力承担”,阮海宁表示。
据阮海宁称,这是政府的观点,也得到了卫生部的统一同意。“接受意见,我们将提供更多数据和数字以确保更具说服力”,他表示。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