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一家环境处理公司负责人因污染环境被临时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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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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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一家环境处理公司负责人因污染环境被临时拘留

据此,9月9日,环境犯罪警察局与公安部调查警察机构办公室、海防市公安局以及公安部各业务单位合作,当场逮捕了正在运输和倾倒废物(污泥)到东方3建筑材料贸易与生产有限公司(海防市锦江乡德喜村)地块位置的嫌疑人。

经过审讯,嫌疑人承认非法掩埋、倾倒、排放普通固体废物到环境中的行为。除了倾倒污泥废物外,嫌疑人还长期向环境中倾倒了数千吨黑色沙质废物。

调查文件显示,新顺丰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收集、处理和回收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由农业与环境部于2023年6月15日颁发环境许可证,编号191/GPMT-BTNMT,用于工业和危险废物处理与回收工厂项目。

然而,该公司未按规定处理,而是直接运输废物进行非法掩埋、倾倒、排放到环境中。

逮捕一家环境处理公司负责人因污染环境被临时拘留

初步通过废物重量确定,新顺丰有限责任公司和东方3建筑材料贸易与生产有限公司已掩埋、倾倒、排放超过2000吨普通固体废物到环境中。

环境犯罪警察局-公安部与公安部调查警察机构办公室迅速、紧急审讯、巩固、澄清嫌疑人的环境污染行为,同时扩大调查,已查明新顺丰有限责任公司账外收入超过4300亿越南盾,初步确定给国家预算造成超过340亿越南盾的损失。

10月1日,公安部调查警察机构已发布第61/QĐ-VPCQCSĐT号案件起诉决定,针对“环境污染”和“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刑事案件,发生在海防市的新顺丰有限责任公司、东方3建筑材料贸易与生产有限公司以及一些相关机构和组织。

同时发布嫌疑人起诉决定、搜查令和拘留令,对包括新顺丰有限责任公司主任裴文平在内的5名嫌疑人进行临时拘留,涉及《刑法》第235条第3款规定的“环境污染”行为和《刑法》第221条第3款规定的“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新顺丰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裴德辉和东方3建筑材料贸易与生产有限公司原主任裴廷忠,同样涉及《刑法》第235条第3款规定的“环境污染”行为。

新顺丰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副科长潘氏香江和新顺丰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范氏春,同样涉及《刑法》第221条第3款规定的“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10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批准,拘留上述人员。

目前,环境犯罪警察局-公安部和公安部调查警察机构办公室正在继续紧急扩大调查相关组织和个人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以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彻底为国家追回财产。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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