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动、免职、授权省、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新规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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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动、免职、授权省、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新规定提案

司法部已公布关于规定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框架数量、人民委员会成员数量和结构;批准人民议会选举、免职、罢免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结果的程序;调动、免职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授权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程序草案的审查文件。

该草案由内务部主持制定。

批准、免职、罢免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了批准、免职和罢免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程序,旨在简化行政手续,明确权限,减少流程;明确文件组成,确保党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

据此,在人民议会选举或决定免职、罢免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后,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有责任完善文件,送交有批准权限的机关。

内务部审查省级人事文件,内务厅审查乡级人事文件。

政府总理批准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免职、罢免结果;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乡级结果。

同时,为加强信息技术在文件处理中的应用,简化行政手续,草案补充规定使用国家干部、公务员数据库中已有的文件组成部分,以替代纸质文件。

另一项内容,草案规定调动、免职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情况,并补充关于授权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程序和文件规定,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

同时确保地方政府活动的主动性、及时性和连续性。

关于调动,草案规定根据任务要求和有权限机关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分级,政府总理根据内务部部长的提议,决定调动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内务厅厅长的提议,决定调动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什么情况下被免职?

关于免职内容,草案指出,当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有违法行为或未正确履行被赋予的职责、任务时,根据有权限机关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分级,政府总理根据内务部部长的提议,决定免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内务厅厅长的提议,决定免职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与现行规定相比,新规定已省略与县级相关的内容。

关于授权,草案规定在人民委员会主席空缺的情况下,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内务部,以便提交政府总理决定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乡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内务厅,以便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授权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被调动或被免职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自调动、免职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履行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务。

授权人民委员会主席自人民议会选举出人民委员会主席之日起,停止履行任务。

与现行规定相比,草案已补充关于授权人民委员会主席程序的具体内容。

据此,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两套完整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内务部必须审查、审核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提议文件;内务厅必须审查、审核授权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提议文件。

如果文件仍缺失或不符合规定,则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机关以书面形式提议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文件。

在收到审查机关文件(附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政府总理审查、决定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查、决定授权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如果政府总理不决定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不决定授权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说明理由。

草案还明确了与授权人民委员会主席文件相关的内容。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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