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规定干部重新任命和推荐再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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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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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规定干部重新任命和推荐再选的条件

政治局新颁布的第377号规定专门设立了一章,规定了重新任命和推荐再选的原则和条件。

规定明确指出,干部在任命期限结束或任期届满时,由有权限的机构评估其在任职期间完成任务的情况。

满足重新任命和推荐再选的职位标准,以及地方、机关、单位任务的要求。干部必须有足够的健康条件继续担任职务。

最迟在任命期限结束前90个工作日,有权限的机构必须通知干部准备重新任命的程序。

干部在获得任命、推荐参选后,如果因健康不保、威信下降、未完成任务、违反党纪、国家法律等原因,有权限的机构决定替换、免职、辞职、撤职,不必等到任职期限结束或任期届满。

重新任命或推荐再选按照党章、国家法律、越南祖国阵线章程、政治-社会组织的章程进行。

关于权限,哪个级别作出任命、推荐干部参选的决定,就由该级别执行重新任命和推荐再选。

政治局、书记处授权国家主席、总理、国会主席审查、重新任命属于政治局、书记处管理范围的干部,在其负责范围内。

政治局、书记处授权书记处常任书记审查、重新任命属于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在中央直属的党委、机关、单位工作。

不符合重新任命条件的干部,必须向有权限的机构报告审查、决定。

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剩余工作时间不足5年的干部,重新任命的程序。

对于领导、管理干部,如果剩余工作时间在2年以上,必须按照规定执行重新任命程序。

如果剩余工作时间不足2年,则由负责人和领导集体讨论、审查。

如果干部仍有健康、威信,能满足任务要求,则进行投票(无记名投票),向有权限的机构报告审查、决定延长任职期限直至达到退休年龄,而不必执行重新任命程序。

干部未获重新任命或推荐再选,有权限的机构审查、决定安排其他工作,原则是不能安排相同、更重要或更高的职位。

根据规定,干部撰写自我评估报告,评价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任务的情况。

地方、机关、单位的主要干部集体参与意见,并对建议重新任命、推荐再选的人选进行信任投票(无记名投票)。参与人员类似于任命、推荐干部参选的主要干部会议。

直接使用干部的地方、机关、单位负责人评估、评价并提出重新任命、推荐再选的建议。

领导集体讨论、投票(无记名投票)。

干部在主要干部集体会议中获得超过50%的同意票(相对于出席人数),在领导集体会议中获得超过50%的同意票(相对于应到人数),则提交有权限的机构审查、重新任命、推荐再选。

如果票数达到50%(未过半数),则由负责人审查、决定。如果同意票低于50%,则向有权限的机构报告审查、决定。

根据第四步投票结果,领导集体向有权限的机构报告审查、重新任命、推荐再选,按照规定进行。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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