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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上午,公安部长梁三光代表总理提交了关于修改和补充10项涉及安全与秩序的法律草案的报告。
其中包括对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梁先生表示,草案规定了:军事部队车辆的优先信号灯颜色;智能交通工具;必须安装行程监控设备、驾驶员图像记录设备、乘客舱图像记录设备的车辆类型;汽车驾驶员的工作时间等。
根据草案,执行紧急任务的军事部队车辆为优先车辆,配备闪烁的蓝灯和红灯(现行规定为闪烁的红灯)。
草案还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汽车、牵引车、救护车和内部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程监控设备和驾驶员图像记录设备。
载客8座及以上(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的运输业务汽车必须安装行程监控设备、驾驶员图像记录设备和乘客舱图像记录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了修改运输业务驾驶员工作时间的建议。
现行法律规定,运输业务汽车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许多企业表示这一规定难以执行,影响了驾驶员的收入以及运营成本。
在此次修改和补充中,草案建议修改为:运输业务汽车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在提交草案审查报告时,国会国防、安全与外交委员会主任黎晋泰表示,一些意见建议考虑关于客运车辆必须安装行程监控设备、驾驶员图像记录设备和乘客舱图像记录设备的规定。
同时,考虑关于驾驶员每天、每月工作时间、连续驾驶时间以及最短休息时间的规定,以确保可行性;同时审查和补充关于改装机动车辆和专用摩托车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认证的规定,以使其更加合适。
另一个被提议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是《身份证法》。公安部长梁三光表示,草案修改和补充了关于身份证管理机关的规定;身份证的收回;电子身份证的使用价值。
同时,修改和补充了两个行政程序的规定,以便为民众提供更多便利。
草案规定,身份证管理机关包括:公安部身份证管理机关、省市级公安身份证管理机关以及乡镇和特别区公安身份证管理机关。
如果持有电子身份证的个人被有权限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要求出示电子身份证,则该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持有电子身份证的个人出示已集成到电子身份证中的文件或提供相关信息。
在审查此内容时,国防、安全与外交委员会主任黎晋泰表示,一些意见建议授权公安部长规定人民公安内部的身份证管理机关,以符合《人民公安法》的规定。
同时,建议更清楚地规定基于国家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在电子身份证中集成各种信息字段,以便民众在进行交易时更加便利。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