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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关于《越南民航法(修订)》的讨论中,许多国会代表就航空公司经常延误航班、影响乘客出行和计划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问题。
代表们建议必须对延误乘客的赔偿问题制定具体规定。Cao Vũ Minh博士(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经济法律大学讲师)向《青年在线》投稿分析了这一问题。
有道歉但赔偿似乎被遗忘?
根据法律规定,航空乘客和行李运输承运人必须与乘客签订运输合同。乘客机票、行李票、运输条例、运输服务价格表以及双方之间的其他书面协议是乘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由于承运人过错导致乘客延误航班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承运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延误航班是指实际起飞时间比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晚超过15分钟的航班。
如果航班延误是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承运人有义务向乘客道歉,确保食宿、交通,并承担与在机场等待时间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航班延误2小时或以上,承运人必须为乘客安排合适的行程,或转乘其他航班,使乘客能够到达行程终点,免除行程转换或航班转换的限制条件及相关附加费(如有)。
如果航班延误5小时或以上且乘客要求退票,承运人必须全额退还机票款。对于长时间延误的航班,乘客还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已确认座位并持有该航班机票的乘客的不可退还预付款。
因此,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已在次级法律文件中规定得相当具体。然而,问题在于确定延误时间的计算起点。
相关文件仅规定延误时间的计算起点是“航班计划起飞时间”之后的15分钟。但是,“航班计划起飞时间”由多个不同主体决定,在这些主体中,完全没有乘客的意见。
这导致实际情况是,乘客到达机场后才知道自己的航班延误。此时,乘客只收到“因运营原因延误”的通知。
尽管航空公司向乘客道歉,但其他义务,如确保食宿、交通,并承担与在机场等待时间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似乎被遗忘。
需要明确规定
目前,2025年9月20日《越南民航法草案》第53条第2款规定了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够明确。
研究草案第53条第2款d、đ、e点表明,确定延误必须基于“乘客已确认航班座位”的时间点。
根据这一规定,在许多情况下,乘客到达机场后才得知航班延误,同时,这些乘客此时才被确认航班座位。
此外,草案第53条第2款d、đ、e点仅笼统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输时的义务,但未说明延误多长时间。
例如,草案第53条第2款đ点仅规定:“如果乘客已确认航班座位但由于承运人过错导致运输延误、取消或被拒绝运输,则承运人必须为乘客安排合适的行程,或根据乘客要求退还未使用部分的票款,且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然而,如果将此规定适用于延误仅约30-40分钟的情况,则不可行,且不利于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延误时间需要在草案中具体规定,以确定相应的义务。
研究表明,草案第53条第2款需要调整,明确规定在延误、取消或拒绝运输的情况下,有损害赔偿责任。
延误航班是指实际起飞时间(从飞机撤轮挡起计算)比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晚超过15分钟的航班……
超过73,000个航班延误
据统计,仅在2025年前9个月,航空业记录了超过73,000个延误航班。
保持准点率超过80%的两家航空公司是Bamboo Airways和VASCO,分别达到82.1%和81.8%。其次是Pacific Airlines,准点率为78.5%,Vietravel Airlines为70.6%。然而,这四家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班总数中所占比例非常低。
Vietnam Airlines和Vietjet Air的准点率分别为70%和55%。因此,这两家航空公司的延误率分别为30%和45%。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