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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第286/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了以下6项法令的一些条款:政府于2024年8月23日颁布的第108/2024/NĐ-CP号法令,规定管理、使用和开发非住宅用途的公共财产房屋和土地,交由具有地方房屋管理和经营职能的组织管理、开发。
政府于2024年1月10日颁布的第02/2024/NĐ-CP号法令,关于将公共财产电力工程移交给越南电力集团,已在政府于2025年4月1日颁布的第77/2025/NĐ-CP号法令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政府于2025年4月1日颁布的第77/2025/NĐ-CP号法令,规定了确立全民财产权和处理已确立全民财产权的财产的权限和程序。
政府于2017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166/2017/NĐ-CP号法令,规定了越南驻外机构公共财产的标准、定额和管理、使用制度,已在政府于2024年12月27日颁布的第171/2024/NĐ-CP号法令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政府于2025年1月1日颁布的第03/2025/NĐ-CP号法令,规定了对公共财产房屋和土地的重新安排和处理。
政府于2025年7月1日颁布的第186/2025/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的一些条款。
其中,第286/2025/NĐ-CP号法令的一个值得注意的内容是修订和补充了第108/2024/NĐ-CP号法令中关于将非住宅用途的公共财产房屋租赁给具有地方房屋管理和经营职能的组织管理、开发的一些规定。
修订公共财产房屋租赁的优先对象
第286/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了第108/2024/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2款a项,关于公共财产房屋租赁通过挂牌价格方式向优先租赁房屋的对象进行,包括:
由党、国家根据有权机关或个人的文件交办任务的协会组织,在尚未有办公场所的情况下租赁作为办公场所;
在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医疗、文化、体育、环境领域实施社会化的机构,属于详细分类的类型,并满足总理规定的规模和标准标准;
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组,满足根据《合作社法》和政府规定《合作社法》一些条款详细规定的享受国家支持政策的条件,租赁作为办公场所、仓库、商店、产品展示、介绍场所,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
修订、补充关于优先对象房屋租赁费免除、减免的程序和手续
第286/2025/NĐ-CP号法令还修订、补充了第108/2024/NĐ-CP号法令第16条第2款,关于优先对象房屋租赁费免除、减免的程序和手续,方向更详细,有具体的处理时限。
同时,明确规定颁布政策的权限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而不是以前的省级人民议会根据省级人民委员会提议的权限)。具体: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对优先对象的房屋租赁费优惠政策(免除、减免)。
房屋租赁费免除、减免的程序和手续如下:属于优先对象的房屋租赁权人提交房屋租赁费免除、减免申请书,附上证明属于优先对象的文件、资料副本,发送给房屋管理和经营组织。
在收到完整规定文件之日起10天内,房屋管理和经营组织根据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房屋租赁费优惠政策(免除、减免)、租赁房屋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租赁费免除、减免申请书及附带的文件、资料,审查并决定对租赁房屋组织或个人免除、减免房屋租赁费。
减少房屋租赁费以符合政府减少土地租赁费的政策
第286/2025/NĐ-CP号法令还在第108/2024/NĐ-CP号法令第16条第2款后补充了第2a款,规定对一些对象减少土地租赁费,以符合土地法律的规定。具体:
如果政府规定对一些对象减少土地租赁费,以实施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的社会经济调控措施,则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对租赁房屋的对象减少房屋租赁费,但不超过政府规定的土地租赁费减少水平。
据财政部称,在实践中出现为调控社会经济的情况,政府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对一些对象减少土地租赁费(如对2023年、2024年直接向国家租赁土地的人减少30%的土地租赁费)。
因此,为确保公平,需要规定正在向房屋管理和经营组织租赁房屋的对象也享受类似的房屋租赁费减少优惠,如同减少土地租赁费的规定,权限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但减少水平不超过政府规定的土地租赁费减少水平。
本法令自2025年11月3日起生效。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