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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上午,政府总监察长段洪峰受总理委托,向国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补充《公民接待法》、《投诉法》、《举报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除了删除一些法律条款外,段先生表示,法律草案重点修改补充了关于政治系统机构重组、实施两级地方政府的主张;安排精简、高效、有力的监察机构体系。
同时,修改补充规定以克服在执行《公民接待法》、《投诉法》、《举报法》中的不足、困难和障碍,以提高公民接待、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的国家管理效力和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修改补充了《公民接待法》的若干条款,其中包括要求前来投诉、举报、建议和反映的人明确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证明或识别号码或护照号码。
如果被投诉人授权,则必须有授权书;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建议、反映内容的申请书或陈述;为受理和处理案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在审查此内容时,国会民意与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清平表示,委员会多数意见同意上述提议的规定。
然而,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那些在越南生活但未确定国籍、尚未被视为越南公民的越南裔投诉、举报、建议和反映人是否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同时,研究在法律中具体规定,以避免影响这些对象的权利和利益。
规定乡、坊、特别区接待公民的权限
法律草案还规定了乡、坊、特别区接待公民的权限。据此,乡、坊、特别区党委、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的公民接待在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的公民接待地点进行。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指派适当单位执行以下任务:
参谋定期和突发公民接待;参谋分配公务员在乡级公民接待地点经常进行公民接待;
解释、指导公民按照正确程序、手续、正确机关、组织、单位、有权限处理的个人进行投诉、举报、建议和反映;要求公民遵守已由有权限机关、组织、单位、个人依法正确处理的投诉处理决定、举报处理决定;
接收、分类、处理投诉、举报、建议和反映的申请书;
跟踪、督促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处理权限的投诉、举报、建议和反映的处理;
汇总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责任范围内的公民接待和处理申请书的情况和结果。
法律草案还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首次处理对自己、对乡级人民委员会下属专业机关、其他行政组织的负责人、对自己直接管理的公务员、职员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的投诉。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