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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志明市吃面包后中毒事件,胡志明市卫生部表示,截至11月12日上午,各医院已接收304例与此次中毒相关的消化紊乱病例前来就诊和治疗。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经济法律大学的高武明博士向《青年在线》投稿,分享了对这一问题的更多观点。
不确保食品安全,经营场所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这是一起涉及大量受害者的案件,许多病例病情严重... 食物中毒的病因已被确定为沙门氏菌。因此,受害者数量、受影响人数、需要治疗的人数以及中毒病因... 已在现实中得到确认。
作为食品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负责人必须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商业登记、食品安全知识确认证书、专用食品加工和储存设备、或食品来源清晰的发票和凭证... 并不是免除经营场所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要素。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指导文件均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有义务确保食品安全。这一确保要求必须贯穿从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到消费的整个过程。
因此,如果发生食物中毒,经营场所负责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违法性质和程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必须赔偿并消除后果。
关于行政责任:2018年第115号法令(经2021年第124号法令修订)规定,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高罚款金额为个人1亿越南盾,组织2亿越南盾。
关于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加工、经营食品导致严重后果,如多人受伤、住院甚至死亡,或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导致大规模中毒... 可能被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罪处理。
关于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这是造成食物中毒的经营场所负责人的强制性责任。据此,食物中毒的食品使用者被认定为消费者,经营场所负责人必须对因不安全产品造成的消费者损害进行赔偿。
经营场所负责人必须赔偿健康损害、合理救治、治疗和恢复健康的费用(药费、住院费、看病费用...)。
同时必须赔偿因休假治疗和护理而实际失去或减少的收入;护理人员在治疗期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失去的收入;其他财产损失(如有)。经营场所负责人还必须赔偿因健康受损造成的精神损害。
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最高金额不超过基本工资的50倍。
如果食品供应商有过错(如肉酱、肉肠、冷肉... 被细菌污染),同时调查结果确定中毒原因是由于输入原料不安全,则经营场所负责人必须首先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经营场所负责人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供应商退还部分或全部已赔偿金额。
《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5款规定:“造成食物中毒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承担中毒者的全部治疗费用,并根据民法规定赔偿损害”。
为了要求损害赔偿,中毒者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如购物发票(如面包)、病历、收据、住院费发票、证明收入损失的证件... 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然而,鉴于当前许多居民的购物习惯,证明并要求损害赔偿并不简单。
要求赔偿的最大困难是证明食品含有中毒病因,以及提供购买食品使用并中毒的可靠证据。
这些要素给消费者带来障碍,因为它要求收集充分的证据,从保存剩余食物样本到提供发票、医疗记录,有时还难以确定经营场所负责人的过错。
鉴于快速简便的消费习惯,不索取或即使索取也不保存发票,很难证明导致中毒的食品买卖关系。因此,原则上,经营场所负责人必须对食物中毒的消费者进行损害赔偿,但要实现获得赔偿,还有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
各国如何规定赔偿?
在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规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必须极其谨慎和尽责。如果公司提供不安全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失去的工资和其他费用(补偿健康损害和精神损失)。
在美国,因食物中毒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失去的收入(因休假)、其他相关费用(为看病和治疗而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