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岘港民事执行局刚刚报告,征求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关于组织对两家单位执行赔偿损失给Thiện先生的意见:广南省第一公证处和志成有限公司。
对于广南省第一公证处:
执行局提议市人民委员会指导司法厅牵头,协调相关机构指导第一公证处根据已生效判决,按照单位自负财务的自主机制原则,履行对执行人的赔偿义务。
导致损失的错误源于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属于国家和主管机构的管理责任范围。
因此建议市指导财政局研究临时垫付或安排预算来源以赔偿执行人的损失,基于法院的判决。
支付后,市预算有权根据规定向第一公证处有责任的个人或组织追偿或扣除相应部分。
同时,报告司法部和财政部,请求对涉及财务自主的公立事业单位的民事执行案件提供统一指导,避免拖延和引发申诉、控告。
对于志成有限公司:
为确保有统一的法律依据服务于核实、处理财产和组织执行与第6、11号都市区项目相关案件的工作,建议市人民委员会要求各协调机构尽快回复执行机构已发送的文件(财政局、建设厅、农业与环境厅、坊人民委员会)。
尽早提供信息、回复文件,有助于执行机构依法执行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有效性...
因草率公证导致13年苦难
事件始于2012年,当志成有限公司——电南-电玉新区(广南省)项目业主以21亿越南盾的价格转让一块土地给Thiện先生。在签订转让合同后,Thiện先生申请变更登记但未获批准,因为公司尚未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
广南省第一公证处的公证员仍然公证了上述转让合同,尽管证书上明确写着“土地使用费可延迟缴纳至2007年7月30日”,不符合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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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院宣布合同无效;强制志成有限公司退还21亿越南盾;强制该公司和第一公证处有连带义务赔偿Thiện先生超过87亿越南盾的损失(各50%)。
但至今,经过多年执行,Thiện先生仍未收到任何款项。
对志成有限公司的执行过程:在巴地-头顿省,银行账户余额从469越南盾到超过360万越南盾不等。
在广南省,该公司是第6、11号都市区项目的投资业主。
至于第一公证处:仅在国库存款账户中有超过4.36亿越南盾,这是工资改革经费,不用于其他目的。因此没有依据查封、处理或提取这笔款项用于执行...
Thiện先生表示,近13年追诉此案,他花费了大量时间、健康和精神损耗,但至今仍无结果。
公证员的错误
根据判决,上述合同无效是由于公证员阮德平——原广南省第一公证处处长(2017年离职,现于岘港执业)的过错。
根据国家赔偿局和司法辅助局(司法部)的指导,第一公证处的损失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范围,根据国家赔偿责任法,因为这是财务自主的公立事业单位。
基于2005年民法典,在第一公证处赔偿受害人后,阮德平有义务退还已赔偿的金额;如果不自愿,第一公证处有权起诉。
但至今这些内容仍未实施。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