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异常降雨洪水时补充山罗水电站水库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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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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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异常降雨洪水时补充山罗水电站水库运行方案

农业与环境部刚刚向工业和贸易部发送公文,对山罗水电站水库运行规程草案提出意见。

据此,通过研究草案,农业与环境部建议工业和贸易部指导越南电力集团全面审查草案内容,确保符合总理关于红河流域水库群运行规程的规定以及有关水资源、防灾、水利、水文气象等相关法律规定。

农业与环境部还强调,近年来,降雨洪水情况趋于异常、极端、难以预测,多个水库流域已发生异常大洪水,超过历史洪水、设计洪水和检查洪水,对工程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及下游安全。

“因此,除了审查、计算检查工程的设计洪水特征和检查洪水外,需要研究补充适合异常降雨洪水情况的运行方案,特别是针对山罗水库洪水超过检查洪水频率的情况。

同时补充相应规定,以主动应对发生特大洪水、异常洪水的情况”——农业与环境部建议。

关于水电水库参与下游防洪/减洪和发电的运行,农业与环境部建议研究、补充山罗水电公司总经理在洪水分类和下游洪水条件小于水库群运行规程规定时,决定运行防洪、减洪或放水以维持洪水前水位的权限规定,作为水库运行依据。

对于属于国家民防指导委员会主任/农业与环境部部长权限的运行情况,建议参照红河流域水库群运行规程中的规定。

同时研究、补充水库所有者颁布的运行命令主要内容规定,以及向相关机构和单位提供、报告运行信息和数据的责任。

关于枯水期发电、放水运行(草案第20条第2款规定),农业与环境部认为尚不充分,仅适用于枯水期中小洪水,需要补充针对强度更大的异常洪水的相关规定。

发生干旱、缺水、水源污染时的水电水库运行(草案第22条)需要审查、修改在有预报或发生干旱、缺水时的水库运行规定,确保符合总理关于红河流域水库运行规程以及水资源法、水利法的规定。

农业与环境部还建议将第25条第12款修改为“稳定运行监控摄像头系统、水位观测设备、在线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图像信号传输至国家民防指导委员会、农业与环境部、工业和贸易部以及电力局、水资源管理局、山罗省民防指挥部、越南电力集团”。

山罗水电站装机容量为2400兆瓦,拥有6台机组,目前是越南最大的两个水电站之一(扩建后的和平水电站装机容量也为2400兆瓦)。

山罗水电站水库流域面积约43,760平方公里,水库容量约92.6亿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为215米,死水位为175米,加强水位约为217米。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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