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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各坊、乡、特区和乡级公安必须审查先前已获许可使用人行道的情况,对照第165号法令。不符合的情况必须在许可证到期时终止并恢复原状。
希望使用车道、人行道的组织和个人只能在允许的活动中进行,并必须向管理机构办理许可手续。
地方人民委员会和公安被指派加强巡逻、宣传和处理违规行为,同时根据第168号法令对侵占道路安全走廊、车道、人行道的不合规情况通过图像进行处理。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如果在职责范围内发生侵占情况,必须对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
在工作中,如果遇到超出权限的困难,各地将向建设厅报告以获取指导或建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及时指示。
建设厅作为牵头单位,跟踪、督促各乡、坊、特区和相关单位统一、有效地管理车道和人行道。随后汇总困难和障碍,根据权限进行指导或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报告。
同时,建设厅配合研究、建议关于交通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移交,关于城市道路管理活动,确保遵守法律,提高管理效率和公民的遵守意识。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