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国会补充特殊机制,特别为南北高速铁路项目

提交国会补充特殊机制,特别为南北高速铁路项目

12月4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关于适用于南北轴线高速铁路项目的一些特殊、特别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发表意见。

提议补充两项机制和政策

建设部部长陈红明已提交政府关于提议补充适用于南北轴线高速铁路项目的两项机制和政策的呈文。

其中,第一项政策提议将项目的补偿、支持、重新安置和电压从110kV及以上的电力设施搬迁工作内容拆分为独立项目,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预算安排。

地方政府、越南电力集团作为有权限的级别,组织制定、决定投资、实施辖区内的补偿、支持、重新安置项目,与此内容相关的项目投资无需制定投资主张。

中央预算资金直接拨付给地方政府、越南电力集团以实施;若中央预算未能及时安排,地方政府可主动平衡地方预算资源以实施,中央预算将在资金平衡后偿还给地方预算。政府负责详细指导此项内容。

关于此内容,政府表示现行《公共投资法》规定,有权限的级别在批准国家重要项目、A类、B类、C类项目的投资主张时,有权决定是否将补偿、支持、重新安置、场地清理工作内容拆分为独立的子项目。

《公共投资法》未规定将一个项目拆分为独立项目。因此,拆分为独立项目属于国会的决定权限。

拆分为独立项目的优点是补偿、支持、重新安置和电力设施搬迁工作将独立进行,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并行推进。

第二项政策,政府提议在国会休会期间,国会授权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补充、调整针对投资方式(如有)的特殊、特别机制和政策,以便及时实施项目,并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向国会报告。

提交国会补充特殊机制,特别为南北高速铁路项目

提议第二项政策不必要

随后初步审查,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表示,对于第一项政策,委员会常务机构认为国会允许将国家重要项目的土地收回、补偿、支持、重新安置工作内容拆分为子项目已有先例,如龙城机场项目。

因此,政府关于将南北高速铁路项目的补偿、支持、重新安置和电压从110kV及以上的电力设施搬迁工作拆分为单独项目的提议是有依据的。

关于第二项政策,委员会常务机构认为国会关于项目投资主张的第172/2024号决议已有规定。

具体而言,在国会休会期间,国会授权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补充、调整项目的特殊、特别机制和政策。

同时,在第9次会议上,国会已同意在公共投资形式之外,为南北轴线高速铁路项目补充根据《投资法》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和商业投资形式。

授权政府根据规定组织选择投资形式、投资者;如有超出政府权限的其他机制和政策,则报告国会审议、决定。

因此,提议上述政策是不必要的。

总结此内容,国会副主席武鸿青表示,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根据财政与经济委员会的观点,向国会提交内容,补充至第10次会议的共同决议。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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