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4日下午,听取报告后,国会代表分组讨论了《国际金融中心专门法庭法》草案。
法庭是吸引投资者并建立信任的重要条件
分组讨论中,许多国会代表对草案规定法官包括外国人而非仅越南公民(如现行《法院组织法》)感到困惑。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阮文广表示,根据现行规定,法官必须是越南公民。
然而,考虑到专门法庭的卓越要求和特殊性,他强调为确保效力、效率以及投资者信任,必须有外国法官。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了证明此举必要性的五项理由。
首先,国会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的第222号决议已确定国际金融中心的运作语言为英语,或英语附越南语翻译。
他指出,实际上法院系统的所有公务员队伍中,尚无人在语言能力上足以确保使用专业英语进行审判,尤其是经济和国际领域的专业英语。
第二,关于法律水平,越南大多数法官均未接受普通法体系培训,即在新加坡、英国、美国等国家学习法律。而国际金融中心必须按照普通法体系进行审判。
第三,据阮广先生称,任命法官要求有审判经验,而越南尚无人具备处理涉及金融、商业和投资问题的国际诉讼经验。
第四,法官的威望,各方都关注法官以建立信任,他必须是具有处理案件经验的人,各方相信该法官的裁决完全独立、客观,不受影响。
第五,阮广先生表示曾研究迪拜的国际金融中心,该国发展速度非常快,拥有两个国际金融中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在最初十年完全租用法庭和法官来处理。在这里,他们租用新加坡、香港、英国的法庭进行审判。
专门法庭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条件

分组发言中,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院长黎青峰代表赞同并高度评价起草委员会在极短时间内制定出法律草案的努力。
峰先生评估了专门法庭的战略重要性,并视此为解决具有特殊性、复杂性、涉及外国因素且要求高度专业化、快速处理速度的金融和投资争议的先决条件。
据峰先生称,起初代表对选择和任命外国法官的规定感到困惑,但经过研究,他认为这是必要的,决定了国际金融中心法庭的成功,鉴于当前法官队伍可能尚未满足要求。
他提出,如果法官是外国人,他们正在其他国家担任法官,这意味着他们有权保留所在国的法官职务,同时担任越南专门法庭的法官。这样是否满足我们的要求?我们是否允许他们从双方领取薪水?
另一方面,采用五年任命制度,能否吸引那些在国际法庭稳定工作的优秀、知名法官?如果要求他们辞去本国职务来越南工作,他们是否愿意?
因此,他建议对外国法官采用选拔制度而非任命制度。
“最高法院院长有权根据规定条件进行选拔。我们可以按临时合同、短期2年、5年,甚至按案件进行选拔,而非五年任命。候选人名单可以经常开放。这种机制更灵活,更容易吸引人才”,峰先生提出意见。
许多国家早已组织专门法庭

分组发言中,中央内政部常务副部长黎明智表示,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早已组织专门法庭并有效运作。
“当然有基本相似的模式和做法,但也有因国家而异的差异点。但问题在于,如果我们现在做,我们必须做得相当或更出色,因为如果做得较差,将无法解决任何问题,即会失败”,智先生说。
智先生称,起初有人提出组织专门法庭必须符合宪法,确保国家司法权。然而,实际上“这场游戏”,各国并不按照所在国的规定进行,而是按照国际普通法体系。
另一方面,据智先生称,投资者也会选择那些知名、有威望、在该领域经验丰富的法官才放心。如果法官无人知晓,他们不会接受。因此,要让投资者放心并投资,必须满足这些要求。
“所以问题在于,如果我们已经做,就必须接受这场卓越的游戏。我们想象现在这场游戏就像我们建一家专科医院,当有病人(即争议)时,我们将签订合同邀请当天最好的专科医生来手术,手术后离开。
按这样的模式理解才行。如果总是束缚这个那个,就无法做到。别人早已在我们之前做了”,智先生进一步解释。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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