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会代表阮心雄(胡志明市代表团)对补充在线公民接待形式表示意见并高度评价,认为为了在全国统一实施,需要明确规定在线公民接待的法律效力原则,等同于直接公民接待,包括会议记录、档案、确认的价值以及在提供虚假信息时的法律责任。
同时,雄先生还建议建立机制,约束负责人在延迟或回避公民接待、延长解决期限或转交申请时的个人责任。
实际上,许多申诉和举报案件拖延并非源于案件的复杂性,而是源于责任回避。因此,将负责人的责任与公民接待和申诉、举报解决结果挂钩,将提高系统的有效性和实质性。
对于申诉人被邀请对话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的规定,雄代表认为是必要的,以避免案件拖延。然而,需要明确“无正当理由”的确定标准,因为这是决定是否继续解决的依据,直接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会代表陈文俊(北宁代表团)的说法,法律草案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而暂停解决申诉的情况,需要具体规定或交由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暂停的情况以及最长暂停期限。
与此同时,国会代表黄英功(太原)建议审查关于保护举报人、举报法及相关法律如反腐败法、节约和反浪费法中禁止行为的规定,以研究和调整使其合适。
政府总监察长段鸿峰在解释意见时表示,同意关于在线公民接待、建立国家公民接待数据库、组织方式、确保安全、保密和信息存储的意见。同时,关于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暂停解决申诉的具体规定将在政府法令中说明。
对于申诉人被多次传唤对话但未到场的情况,总监察长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暂停可能影响申诉人的权利。
国家行政机关的责任是解决申诉,因此总监察长建议保持草案原样。同样,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已在现行举报法中充分规定,因此也建议保持规定不变。
总监察长强调,法律草案继续继承现行规定,即“不允许将公民接待授权给副职”,旨在提高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确保正确执行政治局的指示和结论。
实际上,现行法律已充分规定了各级、部门、机关、单位、政治社会组织的公民接待主体。
“为了避免产生新的组织并符合党和国家关于精简机构的主张,法律草案不补充乡镇级公民接待委员会模式,而是安排乡镇人民委员会合适单位的公务员部门负责公民接待、解决申诉和举报任务,”总监察长说。
因此,峰先生确认起草主持机关将与民愿和监督委员会协调,研究、采纳和完善国会代表关注的问题,以满足公民接待、解决申诉和举报工作的实际需求。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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