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务部正在起草修订、补充政府第150/2025号法令若干条款的草案,该法令规定了省、市人民委员会及县、乡、市属特区人民委员会下属专业机构的组织。
与现行法令相比,草案已修订、补充了厅副厅长、厅下属专业、业务副科长、厅办公室副主任、厅下属分局副局长、厅下属分局下属副科长以及县级人民委员会下属科室负责人副职数量的规定。
关于厅副厅长的数量,平均每个厅安排3人。这一规定与现行规定类似。
然而草案补充了一些新规定。在基于合并、合并两个省、市的情况下成立的厅,厅副厅长的数量最多可增加不超过1人/厅。
在基于合并、合并三个省、市的情况下成立的厅,厅副厅长的数量最多可增加不超过2人/厅;
在已实施合并、合并并继续实施合并、合并两个省、市的情况下,厅副厅长的数量最多可增加不超过2人/厅;合并三个省、市的情况下,厅副厅长的数量最多可增加不超过3人/厅。
在特殊厅不属于同一行业、领域的情况下,实施合并省、市时,保持厅副厅长的数量不变。
对于河内市、胡志明市,除了按平均总数外,可额外增加不超过10名厅副厅长。这一规定根据第150号法令保持不变。
根据草案,厅下属科室、分局有少于10名公务员编制的,安排1名副科长;有10至14名公务员编制的,安排不超过2名副科长;有15名及以上公务员编制的,安排不超过3名副科长。
厅下属分局有1至3个科室及相当级别的,安排1名分局副局长;没有科室或有4个及以上科室及相当级别的,安排不超过2名分局副局长。
在基于合并、合并两个省、市的情况下成立的科室、分局,副科长、分局副局长的数量最多可增加不超过1人/科室、分局。
在基于合并、合并三个省、市的情况下成立的分局,副科长、分局副局长的数量最多可增加不超过2人/科室、分局。
根据本法令规定的副职数量确定标准和原则,厅厅长确定其管理范围内机构、组织、单位的副职总数,并根据权限决定每个机构、组织、单位的具体副职数量。
关于县级专业科室,草案修订补充了与现行规定相比,科室具有法人资格,有印章和独立账户,依法规定;履行参谋职能,协助县级人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地方行业、领域的国家事务。
关于副科长的数量,根据草案按平均每个科室2名副职的原则计算。
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全省、市县级副科长的具体数量,确保符合面积规模、人口、行政单位分类、城市分类、GRDP、国家预算收入、党组织数量、党员、团员、会员数量等针对每个乡、坊、特区的情况。
关于县级人民委员会下属专业科室的数量框架,现行第150号法令规定了县级人民委员会下属专业科室的数量框架,包括3个专业科室和公共服务中心。
但根据草案报告,在两级地方政府运作过程中,有许多建议和提议需要增加县级人民委员会下属专业科室的数量,以及时处理手续并满足民众的基本需求。
因此,基于行政单位分类标准的汇总,法令草案规定增加专业科室必须满足坊、乡一类行政单位人口超过35,000人和特区人口超过35,000人的分类标准。
据此,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人民委员会下属专业科室的数量,确保不超过每个县级行政单位平均4.5个科室及相当级别。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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