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设立区域调查机构以与法院、检察院的组织相适应?

是否需要设立区域调查机构以与法院、检察院的组织相适应?

12月9日,嘉莱省人民议会第五次会议进入第二天工作,内容备受关注。

在会议上,嘉莱省人民检察院院长黎忠兴就司法机构的组织模式以及调查机构、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协调工作提出了重要建议。

据兴先生介绍,从2025年3月1日起,公安部门不再设立县级调查机构,且乡镇级公安不再是调查层级。

这一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带来了许多困难和不足,特别是在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接收和核实犯罪举报信息等方面。同时,省级工作量大增,压力加大。

因此,为确保司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关系,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效率,省人民检察院建议省人民议会和省国会代表团考虑,并尽早向中央机构提出建议,研究设立区域调查机构模式,以适应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区域组织模式。其精神是哪里有调查机构,哪里就有公诉和审判机构。

此外,据兴先生介绍,省级民事执行机构模式仅包括省级民事执行。区域民事执行办公室是省级民事执行下属的科室级单位。这给区域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带来了困难,因为监督层级不匹配。

因此,该机构建议考虑设立区域民事执行机构,以确保组织上的匹配,并提高民事执行领域的协调和监督效率。

民事纠纷、行政申诉有增加迹象

根据嘉莱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2025年,两级人民检察院共公诉、监督新立案2,184起/3,528名嫌疑人,同比减少577起/1,113名嫌疑人。其中主要是侵犯经济管理秩序、所有权和环境犯罪(43.5%),以及社会秩序犯罪(39.7%)。

关于民事纠纷和行政申诉情况,期间有增加迹象且性质复杂。两级人民检察院监督新受理11,526起民事、婚姻家庭案件,457起行政、商业和劳动案件。争议主要涉及土地、财产借贷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等。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原创文章,作者:mika,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6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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