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慈善基金不得进行借贷和投资

司法部正在审查内政部关于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的组织和运作的草案法令。

根据草案,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是由个人或组织自愿贡献资产设立的非政府组织,或通过遗嘱、捐赠资产设立,经有权机关许可并承认章程,不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基金旨在支持、鼓励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科学、技术、农业、农村、资源与环境保护、社会福祉和社区等领域的发展。慈善基金以人道主义为目的,支持克服自然灾害、火灾、疫情、事故造成的困难,并帮助弱势群体。

草案的新点在于提议规定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不得接受存款、进行借贷或投资。起草机构认为,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国家管理,确保基金遵守正确的宗旨和活动目的。

根据《信用组织法》和《国家银行法》,接受存款和借贷活动是银行或信贷性质的金融业务,只有信用组织才能进行。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参与这些活动不符合非营利性质,有改变基金运作模式的风险。

如果基金接受存款或进行借贷,将产生许多风险,如丧失偿还能力、不良债务,对基金和贡献者造成损害,同时影响赞助者和社区的信任。因此,内政部评估,不允许接受存款和借贷的规定是必要的,以确保资产管理的安全、透明和可持续性。

提议慈善基金不得进行借贷和投资

根据草案,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在行政地理范围内运作,包括全国或跨省、省级或乡级。增加这一规定旨在明确管理、许可、监督和违规处理的权限,同时帮助基金根据组织能力选择合适规模,避免分散。

草案还提议提高设立基金的最低资产水平。由越南个人或组织设立、在全国或跨省范围内运作的基金必须至少有80亿越南盾;在省级范围内为16亿越南盾;乡级为1亿越南盾。有外国因素的基金在全国范围内必须至少有108亿越南盾;省级为46亿越南盾;乡级为12亿越南盾。

除了接受国家机关和社区的检查和监督外,每年基金有责任在3月31日前通过大众媒体公开已接受的捐款、赞助和使用结果。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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