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须申报10亿越南盾以上的财产变动

国会于12月10日下午通过了《反腐败法》若干条款的修订补充法。

根据新法律,年度内财产和收入发生变动时需补充申报的价值,比旧规定增加了7亿越南盾。申报必须在财产和收入发生变动的年份的12月31日前完成。

同时,法律规定,如果发现年度内财产和收入变动达到10亿越南盾或以上,而义务人未申报,财产和收入监管机构有权要求提供和补充相关信息。如果财产和收入增加,必须说明来源。

官员需申报的财产价值包括贵金属、宝石、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从5000万越南盾提高到1.5亿越南盾。

财产和收入增加的申报和来源说明被视为评估和分类官员、公务员和职员完成任务程度的标准之一。

负有申报和说明财产和收入来源义务的人如果不诚实,将根据官员和公务员法律进行处理,如果是党员,还将受到党纪处分。

官员须申报10亿越南盾以上的财产变动

根据新法律,上级党委检查委员会及以上机构监管党员、同级党委管理范围内的人员以及专职党务工作或在党委参谋、辅助机构任职的党员的财产和收入。

政府监察机构监管负有申报义务的人员的财产和收入,这些人员包括在部委、同级机构、政府所属机构以及由政府、总理决定成立的其他机构、单位、组织中担任副司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由政府、总理决定成立或批准活动章程的组织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会计师,以及各部委、同级机构管理的企业中代表国家资本的人员。

部委、同级机构、政府所属机构监管在其管理权限内的机构、组织、单位、国有企业中负有申报义务的人员的财产和收入。

国会办公厅监管其管理权限内以及国会各机构中负有申报义务的人员的财产和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国家主席办公厅监管其管理权限内负有申报义务的人员的财产和收入。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机构监管其管理权限内以及中央政治社会组织中负有申报义务的人员的财产和收入。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VNExpress)

原创文章,作者:mika,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6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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