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0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发文建议新闻机构刊登民事诉讼法程序的通知,要求Sunwah Pearl大楼业主作为当事人到场,以便法院处理案件。
根据通知内容,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第235号民事案件,涉及“公司成员与公司管理人之间的纠纷”。原告是Sato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Sato公司)。
被告包括Choi Koon Shum先生、Choi Chun Sze Johnson先生、Bay Water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ay Water公司)。相关权利和义务方为Sun Wah越南房地产(D1)有限公司(地址:P.O.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er,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表人为Choi Koon Shum先生)。
Sato公司出资(占10%)与Sun Wah公司(占90%资本)共同成立Bay Water公司,实施Sunwah Pearl大楼项目(位于胡志明市Thạnh Mỹ Tây坊)。
起诉人要求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包括:强制被告向Sato公司提供自2016年至今的所有文件、会议记录、成员委员会意见以及相关文件和材料。
强制被告向Sato公司提供自2016年至今的Bay Water公司银行账户信息、金融交易、贷款文件以及与Bay Water公司贷款相关的所有文件。
强制被告根据Bay Water公司2016年5月10日章程规定,向Sato公司提供自2016年至今的与成员委员会、Bay Water公司总经理活动相关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强制Choi Koon Shum先生和Choi Chun Sze Johnson先生赔偿Bay Water公司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支付的三份贷款合同的全部利息、费用和成本,暂计超过750亿越南盾。
强制Choi Koon Shum先生和Choi Chun Sze Johnson先生赔偿Bay Water公司因违反Bay Water公司管理人义务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特别是Choi Koon Shum先生还有未组织成员委员会会议、签署通过无效决议、未根据Bay Water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成员分配利润等行为。
这些违反Bay Water公司管理人义务的行为导致Bay Water公司遭受损失,包括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和其他损失,暂计价值为17亿越南盾。
强制Choi Koon Shum先生和Choi Chun Sze Johnson先生必须按照《企业法》规定的最低定期举行成员委员会会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原告的要求,法院通知将于2025年12月24日14时举行第一次公开证据提交、查阅和调解会议,如有第二次,将于2026年1月8日8时30分举行;第一次一审庭审将于2026年2月5日8时30分举行,第二次将于2026年3月5日8时30分举行,如有第三次,将于2026年4月3日8时30分在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总部举行。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述当事人必须按时到场参与诉讼。如无正当理由缺席,法院将缺席处理...”,法院通知称。
关于Sunwah Pearl大楼业主之间的纠纷,《青年在线》曾报道各级法院已审理Sato公司要求法院撤销Bay Water公司章程修改决议的案件。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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