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6日,国会代表阮光勋——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成员——在与《青年报》交流时表示,如果只有经过分类、粉碎的建筑垃圾(废弃的砖、沙、石),它们可以成为填埋材料,但那些地方必须获得许可且不损害环境。
在建筑过程中产生的未分类垃圾,混杂着废弃材料如机油、油抹布、水性漆渣、玻璃棉、荧光灯管等,如果填埋到地下,很可能造成污染,对环境产生长期影响。

根据《青年报》的调查,垃圾被填埋到农业用地、公共土地、湖泊、河岸时非常危险,因为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会渗入地下和水环境。
“当废物被填埋到地下、河岸或某块受污染的稻田时,污染会扩散,而不仅限于倾倒地点,”阮光勋说。此外,他认为,混杂塑料的垃圾填埋到地下,有些需要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才能分解。阮光勋认为,公安部门需要介入,查明破坏环境行为的迹象。
“正如《青年报》调查的那样,这是故意违规、故意向生活环境排放有毒物质影响社区的行为。公安部门需要介入调查,如果有依据,应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阮光勋表示。
据他介绍,对于大型项目,在实施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EIA中包括处理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的内容。然而,目前尚未有规定对项目工地的环境监督环节。
“在施工期间,只有建筑监理咨询,还没有环境监督,以便在发现不当倾倒时报告给投资方或主管投资机构,及时处理和阻止,”阮光勋补充道。
与阮光勋观点一致,副教授、博士裴氏安——第十三届国会代表、资源-环境与社区发展研究院院长——表示,许多意见认为“将废弃的农业用地填埋作为出租仓库用地不会浪费资源,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思维,因为土地有使用目的,不允许违反用途”。
在某些地方,如民众反映的那样,稻田被剥去肥沃土层后填埋垃圾,据裴氏安说,这是不可接受的行为,因为既失去生产用地又破坏资源。河岸被倾倒垃圾也是如此,对排水、阻碍水流影响很大,使污染日益严重复杂化。
因此,据裴氏安说,需要严肃处理以警示,不让有破坏生活环境迹象的行为再次发生。
据裴氏安介绍,在大城市,城市化进程高,会产生大量建筑垃圾,但管理工作部分不佳,管理松懈的迹象导致倾倒垃圾现象泛滥。
“建筑垃圾的特点是重量大、体积庞大,如果不分类,回收利用非常困难。如果不从分类、收集到规划转运点以便按规定回收利用等环节严格管理,非法倾倒和填埋现象将继续重演,造成长期的环境后果,难以修复,”裴氏安表示。

与《青年报》交流时,国会代表范文和认为,环保公司的负责人不能像报道中那样把责任推给司机。
据他说,当环保公司与建筑承包商签订合同时,有责任按规定处理、填埋、回收垃圾。但许多垃圾车没有到达与建筑承包商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主要责任在于环保公司。
“负责人不能把责任推给司机,因为司机是公司的人。公司必须对此事负完全责任。职能部门需要介入查明,严肃处理,以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范文和强调。
此外,据范文和说,对于建筑工地产生的垃圾,除了收集运输单位的责任外,投资方、承包商或污染源负责人也必须负责管理、监督、严格事后检查。
通过此事,需要国家机构的坚决介入和监督,以彻底处理建筑垃圾分类、运输、处理活动的“死角”。
水利专家、教授武仲鸿(原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副部长,现为农业与环境部)认为,这是需要谴责和严肃处理的行为。
“使用建筑垃圾填埋河岸不仅违反《环境保护法》,而且严重违反《堤防法》。从河岸到河床是泄洪通道,因此法律严禁填埋以及建造阻碍水流的工程。当洪水上涨时,如果有障碍物,将对整个堤防系统造成危险。
保护河流的规定,特别是大河,自1954-1955年就已存在,我非常惊讶,因为至今在河内仍有这种有害行为,”武仲鸿说。

沱江除了为河内和宁平提供灌溉、排水外,据武仲鸿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是削减红河洪水,以保护河内每当上游来水时。据武仲鸿介绍,以前在富寿有红河蓄洪区,但该地已转变为生产、种植、养殖、建房等区域,因此沱江河岸的作用更加重要。
“最近,台风后的极端降雨导致各河流水位上涨,包括红河,沱江负责削减洪水。因此,‘扼杀’沱江河岸或向红河滩涂倾倒垃圾是不可接受的,是禁忌。堤防管理机构必须去检查并要求立即恢复原状。同时,也应考虑被委托管理者的责任是否完成,”武仲鸿建议。


与《青年报》交流时,环境局(农业与环境部)代表表示,《2020年环境保护法》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倾倒地点的规划。因此,各省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管理。
据环境局介绍,各地必须继续对建筑垃圾制定具体规定和指南。同时规划倾倒地点,以限制和防止如《青年报》调查的那样,随意填埋农业用地、公共土地、湖泊到河岸。
与此同时,来自固体废物管理室(河内农业与环境厅)的信息显示,根据2020-2030年阶段的规划,河内每天产生2100-3400吨建筑垃圾。但实际上,每日产生量波动很大,因为取决于不同阶段、时期的建筑、拆除工程需求。
与《青年报》交流时,律师张英秀——越南环境经济协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认为,《2020年环境保护法》确认了“污染者付费、修复和负责”的原则。
据张英秀说,政府第45/2022号法令规定,组织或个人非法向环境倾倒、填埋普通固体废物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强制修复后果。如果污染行为严重,可能根据《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第235条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非法填埋、倾倒或排放100吨至200吨以下普通固体废物,将被判处2个月至3年监禁;200吨至500吨以下,刑期增至1-5年监禁。
“对于北部重要河流流域如红河或沱江,政府总理1月24日的第02号指示已要求加强控制水源污染,明确污染者责任...不严肃处理以警示,将是对环境的失责,”张英秀强调。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6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