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8日晚,关于救护车追尾牵引车起火导致3人死亡的事件,公安部交通警察局(C08)通报,同奈省公安调查机构正在依法查明原因、条件和集体及个人的责任。
据交通警察局称,经核实,车牌号为51B-512.xx的救护车属于位于胡志明市Nhiêu Lộc坊Trần Văn Đang路的Cường Phúc Thọ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已与Chợ Rẫy医院签订了病人运输服务合同。
12月16日,根据患者N.T.L.A.(事故中已死亡的受害者)家属的要求,Chợ Rẫy医院的车辆调度部门已签发调度该救护车的单据,将患者出院并陪同家属(4人)。车辆从Chợ Rẫy医院前往嘉莱省An Nhơn Đông坊,途中没有医生或护士陪同患者。
救护车司机Ng.H.T.(50岁,住Phú Thọ坊)驾驶救护车,开启警报器和优先灯前往上述地点,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悲惨交通事故。据C08称,在这种情况下开启警报器和优先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救护车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在参与道路交通时使用警报器、灯光并享有优先权:运送病人进行急救;去接急救病人;运送医生、医务人员、药品、医疗设备以服务灾难急救、事故急救以及医疗活动、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其他紧急需求。
救护车只有在拥有有效的优先车辆信号设备使用许可证,并且正在执行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任务时,才能使用优先车辆的信号设备。
因此,上述救护车司机违反了以下规定:没有优先车辆信号设备使用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未执行急救任务或滥用车辆,但仍使用优先信号并违反交通秩序和安全。
近期,胡志明市-隆城-油椰高速公路沿线的交通警察已对125辆违反优先车辆规定的急救车辆进行了处罚。
C08继续指导全国交通警察加强对优先车辆许可证的管理;严厉处理救护车的违规行为,随意滥用优先信号(无论去哪里都开启优先信号),坚决收回违规救护车的许可证。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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