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者未归:何时算失踪,何时被视为死亡?

失踪者未归:何时算失踪,何时被视为死亡?

读者Thanh Nhàn问道:“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死亡就写死亡,失踪则需要发布寻人通知,我读信息时发现通常不写死亡而常写失踪。这样死亡和失踪有区别吗?例如,如果继承顺序有5人,其中1人已死亡,1人已失踪,那么如何正确书写,因为失踪需要发布寻人通知并可能返回?”

法官Lê Thiết Hùng向《青年在线》投稿分享了这个问题。

与死亡、失踪相关的复杂法律“结”

在生活中,有些离别没有告别。亲人出海后突然消失,惨烈事故中找不到遗体,或者简单离家多年下落不明。

对于留下的人来说,那是痛苦的等待。但对于法律来说,这种缺席不能永远“悬置”。

我国民法有两个特殊制度来解决这种情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界限微妙,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无望的等待不仅造成精神痛苦,还产生极其复杂的法律“结”。

在家的妻子不能出售财产替丈夫还债,子女不能继承遗产以获取创业资本,留下的人如果未解决旧关系也不能迈向新婚姻。

《民法典》(BLDS)2015严格规定了法院确定缺席者法律地位的条件和程序。通俗地说,如果“宣告失踪”是法律关系的“暂停键”,那么“宣告死亡”就是“句号”。

宣告失踪:当法律“暂停”以保护财产。“宣告失踪”制度(《民法典》第68条)建立在希望该人仍存活的基础上,但需要一个机制来管理其财产并保障留下者的权益。

必要且充分的条件是,一个人只有在满足两个并行条件时才能被法院宣告失踪:

连续失踪两年以上,并已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充分采取通知、寻找措施(登报、广播等),但仍无关于其生死的确切消息。

法律后果:“冻结”和管理当法院作出宣告某人失踪的决定时,该人的主体资格尚未终止。他们尚未被视为死亡。然而,最大的变化在于财产管理权。法院将失踪者的财产交给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或合法管理人。

此人有权使用该财产支付管理费用、偿还到期债务,或履行失踪者的抚养义务。

例如:A先生离家出走并失联3年。在家的妻子想出售登记在A先生名下的土地以偿还债务。如果A先生仅被宣告“失踪”,妻子只能被委托管理,不能擅自出售该土地用于个人消费,除非能证明出售是为了偿还A先生本人的债务或抚养子女(抚养义务)。

关于婚姻:夫妻关系不会自动终止。如果妻子/丈夫请求离婚,法院将按规定处理离婚。

宣告死亡:当法律划上“句号”,这是一个更严格且法律后果更严重的制度(《民法典》第71条)。这是国家在一个人存活可能性几乎为零时对“法律死亡”的承认,旨在解除与该人相关的社会关系。

法律的人道性

监视时间:并非一失踪就立即宣告死亡。法院仅在以下情况下宣告一个人死亡:

- 自宣告失踪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后仍无消息。

- 战争结束后5年内失踪。

- 发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洪水、滑坡、飞机失事等)后2年(甚至更短,如果规定期限已过)未找到遗体。

- 特别:连续失踪5年以上,无需经过先前宣告失踪的步骤。

法律后果:全部终止当“宣告死亡”决定生效时,法律视该人如同真正去世(即使没有遗体):关于人身,主体资格终止。

关于婚姻:婚姻关系自法院决定中确定的死亡日期起自动终止。留下的妻子/丈夫有权与他人结婚。

关于财产:与“失踪”(仅代为管理)不同,当宣告“死亡”时,继承遗产开启。该人的财产将根据法律或遗嘱分配给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

实践中,不少案例因急于立即宣告亲人“死亡”以分配遗产,或相反,只想宣告“失踪”以保留希望但又想出售全部财产。

核心差异在于财产处分权。

在失踪制度下,财产仍属于缺席者。在家的人只是“保管人”。

在死亡制度下: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

那么,如果“死者归来”会发生什么?这是最戏剧性的情况,也是实践中最“麻烦”的。现实中,有些人失踪10年、20年,被法院宣告死亡,妻子已再婚,土地已分配完毕,突然某天他们回来了。

《民法典》2015已预见到这种情况(第73条):关于人身,归来者要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决定。他们在法律上“复活”。关于婚姻(非常重要),如果他们的妻子/丈夫已与他人结婚,那么新婚姻仍具有法律效力。

归来者不能“索回”旧婚姻关系。这是为了保护等待过久者的新幸福。关于财产,这是最复杂的问题。原则是“剩什么还什么”。

继承人必须返还现存财产。如果财产已被出售、消费殆尽,则无需赔偿。这是为了保护缺席期间已合法进行的民事交易的稳定性。

可见,关于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规定并非旨在冷酷地“注销”一个人。相反,这是为了解放留下者的人道解决方案。它帮助妻子、丈夫稳定新生活;帮助子女获得创业资本;并帮助社会不被“无主”财产堵塞。

作为审判工作者,我们始终谨慎处理此类案件。因为,在每一个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决定的背后,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人的命运和一个家庭的未来。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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