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4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行政单位标准的决议。
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行政单位被组织为2级5种类型(省、市、乡、坊、特区)。
经过行政单位调整后,全国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6个市和28个省);3,321个乡级行政单位(2,621个乡、687个坊和13个特区)。
调整城市的人口规模和面积标准
在介绍政府的提案时,内务部部长杜青平表示,调整后,省级和乡级单位的数量和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第1211/2016号决议规定的行政单位标准“不再适用”。因此,需要根据新背景进行调整。
据杜青平先生介绍,草案分为3章12条。
他表示,对于农村行政单位(省、乡),人口规模和自然面积的标准保持现行规定,但补充了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新标准,以实现现代化、文明和可持续的农村。
对于城市,杜青平先生表示,草案规定将人口规模标准从100万调整到250万以上,自然面积从1,500平方公里调整到2,500平方公里。
草案补充了关于城市位置、功能以及基础设施水平和城市空间组织达到一类城市标准的规定;同时补充了城市化率从45%以上以及坊占乡级行政单位总数的比例从30%以上的标准。
对于坊的标准,预计人口规模将比调整前增加2-3倍。自然面积最低5.5平方公里的标准保持不变,但草案补充了关于城市位置和功能的标准。
此外,草案补充了城市人口比例从50%以上的标准;统一了省属坊的标准,不规定坊的城市类型标准,以符合第212号结论“不限制城市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的指导观点。
“特区的设立根据各阶段有权机关的指导和方向进行”,杜青平先生说。
同时,草案补充规定,被认定为城市类型的特区必须达到坊的城市人口比例、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最低标准的50%。
关于行政单位的设立、合并、划分、边界调整和更名方案的制定、审查和审核,杜青平先生表示,草案具体规定了方案文件的审查权限和期限。
草案同时明确了方案制定机关在确保方案信息和数据准确性以及审查后吸收、解释和完善方案文件方面的责任。

满足管理要求,完善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在介绍审查机关的观点时,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青松建议明确规定在考虑和评估城市设立标准时使用一类城市分类结果,以避免内容和程序的重叠。
如果不明确规定在城市标准评估中使用城市分类结果的原则,可能导致某些省份已达到设立城市的标准,但尚未被认定为一类城市。
审查机关建议审查并统一草案中关于坊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标准与城市分类决议草案的相关内容。
同时建议考虑某些标准的合理性,因为它们不符合实际且难以确保可行性。
例如,人均年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7倍以上的标准;海岛坊的城市人口占人口规模的比例为规定水平的50%等标准。
在发表意见时,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强调,颁布这项决议非常必要,是为了满足管理、完善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不是为了继续调整、划分或合并行政单位。
全国目前有34个省、市,以及3,321个乡、坊、特区。他表示,这些行政单位的数量在未来几年不会改变。
“党和政府在未来几年没有继续调整、合并或划分行政单位的计划。需要明确这一点”,阮克定先生强调。
随后,出席的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100%一致原则通过了关于行政单位标准的决议。
委托起草机关和审查机关继续完善草案,书面征求国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国会原则通过城市分类决议
在同一次会议上,出席的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100%原则通过了关于城市分类的决议。同时,委托起草机关和审查机关继续完善两份草案,书面征求国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此前,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城市分类决议草案规定了4类城市。
其中,特类城市是国家综合和国际中心,具有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地位和条件。
一类城市是国家中心,具有国家综合中心的作用、地位和功能。
二类城市是省、市中心,具有省、市或跨区域综合中心或专业中心的作用、地位和功能。
三类城市是省、市下属区域中心,具有区域综合或专业中心的作用、地位和功能。
城市分类标准包括:作用、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城市化水平;基础设施水平和城市空间组织。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69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