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关于分级颁发建设许可证权限的决定;规定了胡志明市范围内获得有期限建设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的工程的规模和存在期限。
据此,乡、坊和特别区人民委员会对独立住宅工程(除二级及以上的独立住宅工程外)以及位于两个及以上乡级行政单位范围内的、仅包含三级和四级工程的建设项目(由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高科技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除外)颁发建设许可证,原则是占地面积较大的乡级行政单位负责颁发建设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高科技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其管理职能和地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颁发建设许可证。
建设厅对除上述已分级工程外的所有剩余工程颁发建设许可证。
对于包含不同类型和级别工程的多个项目,建设许可证的颁发权限根据项目中最高级别的工程确定。
有权颁发建设许可证的机构使用其机关、单位的印章,并有权调整、延期、重新颁发或收回其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如果有权颁发建设许可证的机构未按规定收回已颁发的不当许可证,市人民委员会将直接决定收回建设许可证。
在调整建筑设计或维修、改造工程导致工程级别发生变化时,建设许可证的颁发权限根据调整设计后或维修、改造后的工程级别确定。
获准临时建设规模为3层高、1个地下室
对于属于已获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公布但尚未实施且未有国家有权机关土地收回决定的区域规划或功能分区规划区域,可获准建设规模最多为3层。对于维修、改造(有期限)的情况,则根据现有已确认的层数。
对于建设地下室,新建工程(有期限)最多可建1个地下室;对于维修、改造工程(有期限),则根据现有已确认的地下室层数。
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建设规划标准和建筑管理规章,并满足建筑法规定的条件。
对于属于已获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公布但尚未实施且未有国家有权机关土地收回决定的详细规划或功能详细规划区域,临时建设规模最多为1层。对于维修、改造工程(有期限),则根据现有已确认的工程层数和地下室层数。
工程的存在期限记录在有期限建设许可证中,由颁发建设许可证的机关根据规划实施时间(体现于已获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中的规划)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并根据各区域的管理和发展要求在解决颁发建设许可证时考虑。
当有期限建设许可证中记录的工程存在期限届满,而城乡规划法律中的规划调整延长了规划实施时间时,已颁发建设许可证的机关有责任通知上述工程存在期限的延长。
如果投资者继续有新建或维修、改造工程的需求,则根据管理、发展要求并符合调整规划的实施期限,办理有期限建设许可证手续。工程和土地上财产的产权确认按照土地法律执行。
对于位于有规划且已有按规定制定的乡级土地使用计划区域的建筑工程、独立住宅,不颁发有期限建设许可证用于新建,仅颁发有期限建设许可证用于维修、改造。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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