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刚刚颁布了第336号法令,规定了道路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对于电子支付中的欺诈行为,如破坏数据、开设或维护匿名交通账户、冒名顶替,个人将被处以300万至500万越南盾罚款,组织将被处以6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
职能部门还对个人违规行为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罚款,如向收费站客户发放不符合对象或正确价值的道路使用费收据;侵入或试图侵入道路电子支付系统;破坏、盗窃数据;非法更改软件程序、电子数据等。
在收费站,企业未公开或公示价格;未及时售票、检票,对购票者进行骚扰;未充分销售或限制、限定售票时间;接收道路交通工具使用者的现金而不交付车票...将被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罚款。
出租车“宰客”将被罚款200万越南盾
法令规定,对于驾驶出租车未安装计价器(针对注册使用计价器的车辆类型);有计价器但不符合规定;有计价器但未按乘客要求使用计价器计费或干预调整计价器显示费用的驾驶员,将被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罚款。

驾驶出租车使用计费软件但车上没有直接与乘客连接的设备;驾驶固定路线客运车辆收取高于申报和公示票价的车费也将被罚款。
除了被罚款外,驾驶员还必须弥补因行政违法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
拒绝搭载已购票乘客将被罚款600万越南盾
法令规定,对于个人,如果拒绝在车辆出发前搭载已购票乘客;未粘贴或收回授予参与客运业务的汽车的标志;未安排人员跟踪、监督驾驶员和车辆活动,将被处以200万至300万越南盾罚款;对于组织,将被处以400万至600万越南盾罚款。
使用8座及以上汽车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将被处以最高500万越南盾罚款
法令规定,公交车员工、乘务员如果未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孕妇安排优先座位,未引导乘客按规定就座;未穿制服,未佩戴车上服务员工姓名牌,将被处以10万至20万越南盾罚款。
公交车服务员工在收取车费但未向乘客交付车票(纸质或电子车票)或收取高于规定费用时,也将被处以10万至20万越南盾罚款。对于固定路线客运车辆的服务员工,相同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提高至30万至40万越南盾。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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