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结果显示,岘港市人民委员会未组织招标选择投资者实施使用土地的项目,违反了新区规定第11条第2款。
该市签署了有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交付原则协议,但未能提供文件和资料作为确定土地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面积比例等的依据;根据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会议结论通知,未按照土地价格确定原则、方法和各类土地价格框架确定土地价格,违反了2003年《土地法》...
监察还指出,岘港市未履行向政府总理提交审批投资许可的程序,违反了新区规定...
关南-水秀生态城市区(金山区城市)项目是条件投资领域的房地产经营项目,在颁发投资证书时未征求相关部委的审查意见,属于违规行为。

投资者报告投资资金来源为8664.2亿越南盾(包括100亿越南盾注册资本和7664.2亿越南盾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未达到项目总投资最低20%的要求,属于违规。
截至2025年9月,中南部公司项目建设投资进度滞后,尽管大部分土地面积已投入使用,但未履行岘港市颁发的投资证书中的承诺。
该市在项目区域总体规划尚未有具体方向、未进行分区规划的情况下,批准和调整详细建设规划;详细规划未确保各项指标...导致必须调整16次,违反了《建筑法》和《城市规划法》。
2010年颁发的投资证书中土地面积约为381.38公顷,2013年土地交付决定和总平面规划中土地面积约为342.28公顷(相差39.1公顷)。然而,相关厅局未及时协调审查和处理。
在已收回并交付给投资者用于项目的土地总面积中,约有129.22公顷水稻种植用地,但岘港市未履行关于水稻种植用地管理和使用的程序,违反了《土地法》及第42号、第35号法令。
未确定与约129.22公顷水稻种植用地相关的财务义务,违反了《土地法》及其他法令。
中南部公司在未取得建筑许可证、未确保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法》...
政府总监察长建议政府总理指示:
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职能、任务和权限,组织检查和澄清责任,按规定处理与监察结论中存在的不足、限制和违规行为相关的各时期集体和个人。

市人民委员会、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职能、任务和权限:
组织、指导实施检查和澄清责任,按规定处理相关集体、个人、组织和单位;指导各机关、组织和单位集中处理和彻底克服存在的不足、限制和违规行为。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违法行为,则移交职能部门按规定审查和处理。
指示收回已交付给投资者的项目边界外的土地面积(约45.91公顷)...
继续审查和完善与项目相关的法律程序;负责确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费、土地租金和其他相关财务义务;确定已交付给投资者用于项目的水稻种植用地面积(约129.22公顷)应缴纳的国家预算财务义务...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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