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公务员进行评分:建设专业化的公共权力机构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公务员进行评分:建设专业化的公共权力机构

与《青年报》交流时,阮进廷博士——原内务部副部长表示,通过具有量化、具体、准确的评分标准,并与工作岗位挂钩,实施后将是在公务员评估方面的一大进步。

公共治理工作的一大进步

* 请您介绍一下关于评估和分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质量的第335/2025号法令中的新点?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公务员进行评分:建设专业化的公共权力机构

- 此前已有政府关于评估和分级干部、公务员、职员质量的第90/2020号法令,随后通过第48/2023号法令进行了修订补充。其中提出了评估和分级干部、公务员的标准。

然而,许多标准更偏向定性而非定量,且缺乏具体的评分标准。干部、公务员的分级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限制。

因此,第335/2025号法令已根据评估必须具有具体量化、结合定量-定性及多维度...的精神进行了强有力的改变。

公务员评估方法基于主要原则包括工作产出的量化。具体而言,每个产出/工作根据工作量、复杂性、进度、技术...等标准转换为一个“标准产出/工作单位”,以建立统一评估基础,避免个别化。根据三个目标标准轴进行评估:数量、质量、进度。

公务员的跟踪、评估和分级结果将直接用作确定额外收入、奖金、考虑安排、调动合适工作岗位的依据。同时,筛选出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离开机构。

这是一种非常新的方法,正确的方向,并且是公共治理工作的一大进步,特别是在私营部门早已应用KPI的背景下,因为其更容易量化工作。

* 规定已有,但据您看来,应如何应用于公务员以确保公平和效率,尤其是每个机关单位都有不同的特点?

- 该法令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组织从中央到乡级的机关中的公务员。

第335号法令已对通用规定框架有详细规定。如公务员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改革创新、执行结果、工作效率、标准目录...等均有详细规定。但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的各个机关、单位、组织,其工作性质又有所不同。

该法令还责成各部、部级机关、省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引导、制定和颁布针对管理范围内组织的具体评估和分级质量标准;针对公务员的通用标准和任务执行结果标准——包括产出/工作目录、标准产出/工作单位以及机关的转换产出/工作目录。这项工作最迟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由此可见,根据计划、目标分配的工作是共同内容。而根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执行结果是什么、如何执行,则必须由机关、单位、地方具体化和详细规定。

例如在科学研究或法律建设...等领域,从第335号法令的通用框架出发,各机关单位必须为每项任务、工作内容、负责的公务员设定非常具体、详细的规定。评估时,要了解公务员工作是否有效,首先必须明确公务员做什么、承担多少项工作。

然后,根据公务员所分配任务的具体执行结果来确定。这些内容基于规定框架、评分公式、第335号法令中的评估,各机关单位将具体化以贴近各类工作岗位以及工作性质、具体专业要求。

同时,分配、监督执行和评估工作需要由直接管理层级与组织-干部部门之间的协调进行,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形式主义或追求成绩。

建立工作岗位标准和负责人责任

* 如此,除了这项评估和评分工作外,是否需要尽快颁布关于工作岗位的规定以确保可行性和最高效率?

- 正是如此。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明确这一观点,特别是最近修订的《干部法》、公务员法强调必须以工作岗位为中心,支配从招聘、使用、评估、分级、支付工资...等对干部、公务员的工作。

因此,这项评估、分级、评分工作也必须与工作岗位挂钩。因为在此评估中,高达70%的分数来自任务执行结果,而这些任务的执行正是与工作岗位挂钩的。

过去一段时间,确定工作岗位已被提出,但由于确定尚不准确、不科学,导致未能实施。也由于未能确定工作岗位,所以未能实施根据党中央第27号决议的工资政策改革。

目前,随着政府的坚决指导,内务部正在制定并征求关于公务员工作岗位规定的法令草案,以将新《干部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度化。

同时,政府也要求各部委、行业、机关、单位、地方建立本单位的工作岗位标准。当建立和完善“关键”的工作岗位时,将成为实施上述内容的基础。

* 此外,显然负责人在评估、分级公务员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您认为呢?

- 在所有环节中,必须非常重视负责人的作用-责任。因为基于已有规定的方法只是必要条件,而充分条件是执行者,而最重要的执行者正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

过去,尽管没有评分表,但我们已有评估干部、公务员的标准。然而最终发现,干部、公务员完成任务良好及以上的比例仍然最多,完成任务和未完成任务的比例非常少。

这些不足是由于评估仍存在主观性、形式主义、马虎、敷衍;许多地方的评估结果未能真实反映干部质量。此外,如果负责人顾及情面、回避,则评估公务员时无法取得高效。因此,负责人的责任非常重要。

负责人应责成组织-干部部门基于该法令规定的框架标准、分数,然后具体应用于机关单位以跟踪评估公务员的任务执行结果。

然后,根据参谋机关的结果加上机关单位内干部公务员的贡献意见,负责人将具体决定对公务员的评估、分级。

张海洲先生(林同省公务员):

4点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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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2025/NĐ-CP号法令的精神是正确的方向,非常值得期待。

然而,为使评估真正公平并创造持久动力,我认为还需注意四点。

第一,必须标准化产出/工作单位并建立难度转换机制。有些工作涉及多个步骤,法律风险高,档案复杂,需要大量时间审查;如果仅计算工作数量,则很容易出现“追求数量”的情况,从事困难工作的人反而吃亏。合理转换将鼓励做实、做稳,不追求表面。

第二,需明确区分个人错误与客观原因或流程原因。实际上,有些延误并非因为工作人员疏忽,而是因为输入不足,需要等待配合单位,或规定仍重叠。评估系统应有记录原因的部分,附验证数据,以便不单向归责。

第三,透明和监督是非常关键的环节。评估结果需要及时通知,优先在电子环境中公开。公务员必须有权在认为不公平时提出建议,并且该建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得到考虑答复。这正是防止强加、帮助工作人员安心的“安全阀”。

第四,必须防止平均主义成绩。限制优秀完成比例(不超过20%,在真正突出时可达到25%)是必要的。同时,负责人分级不得高于其负责单位的原则将迫使领导承担实质性责任,不能将自己与总体结果分离。

阮氏草女士(胡志明市永禄乡人民委员会主席):

对各个领域、各个地区的特定因素有一定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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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政府颁布第335/2025号法令是符合当前实际要求的一步。通过具体分数进行评估有助于更清晰地认识公务员的工作,做了多少、质量如何、进度怎样都通过具体结果体现。

这不会造成负面压力,反而帮助每个人更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主动安排工作并努力更好地完成分配的任务。

通过每个产出、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进度确定结果将有助于限制主观评估,为今后的考虑、安排、任命和干部提议提供更明确的基础。可以说,这是使干部工作日益实质化和高效的重要前提。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认为也需要一定的灵活性。每个工作岗位性质不同,每个地区在人口规模、经济社会条件、工作量和性质方面有其特点。

因此,应用评分时需仔细考虑各个领域、各个地区的特定因素,以便评估反映真实情况,确保公平并在团队中达成共识。

如果做好这一点,我相信该法令不仅是评估工具,还是激励公务员队伍更负责任、更高效工作的动力,有助于提高当前阶段公共行政治理的质量。

第335/2025号法令评估、分级公务员的方式

- 评分方式

通用标准最高评分为30分(在100分制中),包括政治品质、道德、公务执行文化、纪律意识;责任精神、服务人民和企业态度、改革创新能力、敢想敢做等标准。

关于任务执行结果的标准70分(在100分制中):基于每月或每季度完成产出/工作数量(已转换)与分配产出/工作数量(已转换)之间的比较进行。任务执行结果通过产出/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进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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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分情况

公务员在内容上有重大错误影响产出/工作质量的,每次评估未达标扣除该产出/工作质量分的25%,除非错误由客观原因造成并经有权机关确认。

进度通过每月或每季度按时及以上完成产出/工作数量(已转换)与分配产出/工作数量(已转换)之间的百分比得分确定。

未能确保按时进度的,每次延误扣除该产出/工作进度分的25%,除非错误由客观原因造成并经有权机关确认。

- 评估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

评估基于每月或每季度完成产出/工作数量(已转换)与分配产出/工作数量(已转换)之间的比较进行。包括直接执行的任务;指导、指挥、组织执行任务、指导、检查、监督、解决与所负责公务员产出/工作相关的职能、任务范围内障碍的任务。担任领导、管理职务公务员分配任务执行结果通过按规定确定的数量、质量和进度体现。

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还根据其他标准进行评估,如机关、组织、单位活动结果;组织部署执行任务能力;团结管理范围内公务员的能力。

- 公务员分级比例

* “出色完成任务”的公务员比例不超过同一机关、组织、单位内及具有相似任务公务员组中“良好完成任务”公务员总数的20%。

若组织有出色、突出成绩,带来积极转变,超额完成分配工作,创造价值、实际效益的,有权机关可决定“出色完成任务”公务员比例高于本款a点规定,但不超过“良好完成任务”公务员总数的25%。

* 组织负责人的质量分级不得高于该组织的质量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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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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