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刚颁布了关于建筑许可权限分级的第29/2025/QĐ-UBND号决定。该规定明确了胡志明市范围内可颁发有期限建筑许可的工程规模和存在期限。
根据该决定,第29/2025/QĐ-UBND号决定授权乡、坊和特别区人民委员会为独立住宅工程(除二级及以上独立住宅工程外)颁发建筑许可。对于属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仅包括位于两个及以上乡级行政单位范围内的三级、四级工程,原则是占地面积较大的乡级行政单位负责颁发建筑许可。
出口加工区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高科技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在其管理职能和地理范围内为相关建筑工程颁发建筑许可。
胡志明市建设厅负责为所有剩余工程颁发建筑许可,除已授权给上述单位的工程外。

有权颁发建筑许可的机构可以使用其机关或单位的印章,并有权调整、延期、重新颁发或收回其颁发的建筑许可。
有权颁发建筑许可的机构可以使用其机关或单位的印章,并负责调整、延期、重新颁发或收回其颁发的建筑许可。
如果有权颁发建筑许可的机构未按规定收回已颁发的建筑许可,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将直接决定收回建筑许可。
对于属于已获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并公布但尚未实施且未作出土地收回决定的区域规划或功能区规划的工程,可颁发有期限建筑许可,最大规模为三层。如建设地下室,对于新建工程(有期限),最大规模为一层地下室。
如果工程属于已获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并公布但尚未实施且未作出土地收回决定的详细规划或功能区详细规划区域,则最大建设规模为一层。
对于获得有期限建筑许可的工程,其存在期限由颁发建筑许可的机构根据规划实施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五年,并在处理颁发建筑许可时考虑各区域的管理和发展需求。
当存在期限届满而规划调整延长实施期限时,已颁发建筑许可的机构有责任通知工程存在期限的延长。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第29/2025/QĐ-UBND号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编译:张悦;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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