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布了第370/2025/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150/2025/ND-CP号法令关于组织省级、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及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机构的规定。该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关于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科室的数量框架,目前第150号法令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科室的数量框架包括3个专业科室和公共服务行政中心。
然而,在两级地方政府运作过程中,有许多建议和提议需要增加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科室的数量,以便及时处理手续并满足民众的基本需求。
因此,第370号法令允许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地方特点决定乡级专业科室的数量和名称,但必须确保平均每个乡不超过4.5个组织,包括公共服务行政中心。
特别是河内市和胡志明市,确保平均每个行政乡级单位不超过4.7个组织(包括:专业科室和公共服务行政中心)。这样,每个乡、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同数量的专业科室,但在计算河内或胡志明市所有乡、坊的平均值时,不超过4.7个组织,包括公共服务行政中心。
专业科室的设立由乡级地方政府决定。如果行政乡级单位不设立专业科室,则安排专业公务员为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供咨询,帮助管理国家规定的行业和领域。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公共服务行政中心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同样根据第370号法令,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同级人民议会决定设立、重组或解散专业科室以及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其他行政组织,依照法律规定。
乡级人民委员会根据设立的专业科室数量和规定的平均副科长人数,决定各专业科室的具体副科长数量。
法令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科室的负责人(科长)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任命。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科室负责人的副手(副科长)协助科长指导部分工作,并对分配的任务向科长负责。科长缺席时,副科长受科长授权管理科室活动。
根据新规定,科室拥有独立的印章和账户,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分配的任务;履行咨询职能,帮助乡级人民委员会管理国家规定的当地行业和领域。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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