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从明天(1月5日)起正式生效:发行银行卡时必须进行生物识别比对
由国家银行发布的第45/2025号通知,修订和补充了关于银行卡业务的第18/2024/TT-NHNN号通知的若干条款,将从明天1月5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新规定,发卡机构在签订发行和使用卡合同前,必须收紧客户识别流程,特别是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卡交易。
第45号通知的第8条修订和补充了第18号通知第16条中的若干点和款,其中明确规定银行卡只有在完成比对、确保个人客户或组织客户的合法代表的身份证件与生物识别信息完全匹配后,才允许用于电子交易。
因此:对于尚未进行生物识别验证,或身份证件信息与生物识别信息不匹配的客户,将无法开设银行卡。

生物识别验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存储在公民身份证或已由公安部门准确验证的身份证加密信息部分中的生物识别数据;通过身份识别和电子验证系统建立的电子身份账户进行验证;或由发卡机构直接收集和检查生物识别数据,以确保与原始数据匹配。
此外,第45/2025号通知还补充了在注册在线交易时,需比对持卡人或合法代表的电话号码信息的要求,以确保用户信息与身份证件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新通知不再强制要求外国个人客户必须拥有至少12个月(360天)的居住期限才能开卡,取而代之的是,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在越南的合法剩余居留期限。
客户需要做什么?
面对从明天(1月5日)起生效的变化,个人和组织客户需要主动审查自己的条件和文件,以避免被拒绝开卡或无法使用卡进行电子交易。
对于不使用电子身份的外国客户、尚未确定国籍的越南裔人士,或使用没有加密信息存储部分的公民身份证的客户,生物识别数据将通过面对面比对或与国家人口数据库进行比对。
对于组织客户,发卡机构必须与合法代表面对面会面以检查和核实信息,但某些情况可豁免,如国家机关、公立事业单位、信用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上市公司以及《财富》全球500强名单中的组织。
(编译:Jon;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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