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关于旅游的法律未规定具体措施以应对违规行为(游客在国外非法滞留或在越南非法滞留)。此规定旨在确保在发生违规行为时保护企业和国家利益,同时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根据新规定,乡、坊、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处以警告、最高2500万越南盾罚款;暂停使用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时停业。
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处以警告、最高5000万越南盾罚款;暂停使用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时停业...
同时,新法令还补充了专业领域国家管理任务执行机构负责人的处罚权限;海港局、水路港务局。
具体而言,越南公路局所属公路管理区主任;北部海事与水道分局局长;南部海事与水道分局局长有权处以最高2500万越南盾罚款;暂停使用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时停业...
文化、体育与旅游厅厅长,旅游厅厅长,工商厅厅长,建设厅厅长;越南国家旅游局局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越南公路局局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越南海事与水道局局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有权处以最高4000万越南盾罚款;暂停使用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时停业...
海港局代表处长,水路港务局代表处长有权处以最高1250万越南盾罚款;暂停使用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时停业;没收价值不超过2500万越南盾的行政违法物品...
海港局局长,水路港务局局长有权:处以最高2500万越南盾罚款;暂停使用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时停业;没收行政违法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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