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第292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国会于2025年6月26日第216号决议,关于延长农业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令,对用于研究、试验生产的全部农业用地面积、根据土地法规定的年度种植作物面积以及盐田面积,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分配或承认给贫困家庭的全部农业用地面积,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贫困家庭的确定依据政府颁布的贫困标准。若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有具体贫困标准,则依据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贫困标准来确定贫困家庭。
对政府分配、承认给家庭、个人用于农业生产的全部农业用地面积,以及接收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继承、赠与农业用地使用权)的家庭、个人,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家庭、个人作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合作社的成员。家庭、个人、社区已接收合作社、联合合作社、国营农场、国营林场稳定承包的土地,以及家庭、个人、社区接收农业林业公司稳定承包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根据法律规定。
家庭、个人从事农业生产,将其农业用地使用权贡献给合作社、联合合作社用于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合作社法规定。
此外,对政府分配给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也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分配给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管理但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通过合同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应根据土地法规定收回土地。在国家尚未收回土地期间,必须缴纳100%的农业土地使用税。
该法令规定的农业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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