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5日下午,国家主席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国家主席关于第十五届国会刚刚通过的法律的命令,其中包括《建筑法》。该法自7月1日起生效实施,除部分规定提前生效(自1月1日起)。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颁发建筑许可证,建设部副部长黎英俊表示,法律规定从准备阶段到开工时,国家建设管理机构对每个项目、工程只进行一次检查。
据此,已由专业建设机构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工程可免于建筑许可证。
对于其余工程,法律规定简化手续,朝着全流程在线办理的方向;简化档案和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颁发许可证的时间(预计最多7天)。
关于工程建设,法律减少了必须进行验收检查手续的对象;具体化了开工建设的条件。
法律同时废除了对企业能力和能力证书的条件要求;减少了一些不要求个人执业证书的领域。
《建筑法》规定了颁发建筑许可证的一般规定,其中在工程开工前,投资者必须持有建筑许可证,除了一些情况,如国家秘密工程;紧急、紧迫的建筑工程;属于特殊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等。
规模低于7层、总建筑面积低于500平方米的独立住宅也属于免于建筑许可证的对象。
然而,该工程不得位于以下任一区域: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功能区、城市发展区;省、市所属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经济区、旅游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功能区、农村居民区、城市发展区;乡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区;已有建筑管理法规的区域等。
关于免于建筑许可证的政策以及应用该政策时的后检工作,建设部代表强调,法律的原则是任何建筑工程从准备到施工都必须接受国家管理机构的一次检查。
如果工程已由专业建设机构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无需颁发建筑许可证。
该部代表明确指出,其余情况将必须颁发建筑许可证,但为此的行政程序和手续将最大限度地简化。
关于工程开工后的管理,建设部代表确认所有工程(除独立住宅外)都必须向地方有权限机构通报开工时间。地方有权限机构负责管理建设秩序。
从开工到工程投入使用结束,法律明确了地方国家管理机构管理建设秩序的责任。
该机构将是接收开工通知的地方,必须主动从开工到结束进行检查和控制。
(编译:Cici;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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