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关于旅游的法律未规定具体措施以应对违规行为(游客在国外非法滞留或在越南非法滞留)。此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和国家利益在违规行为发生时得到保障,同时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根据新规定,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处以警告、罚款高达2500万越南盾;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停其活动一段时间。
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处以警告、罚款高达5000万越南盾;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停其活动一段时间...
同时,新法令还补充了专业领域国家管理任务执行机构负责人的处罚权限;海港管理局、内河港管理局。
具体而言,越南公路局所属公路管理区主任;北方海运和内河局局长;南方海运和内河局局长有权处以罚款高达2500万越南盾;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停其活动一段时间...
文化、体育和旅游厅厅长、旅游厅厅长、工商厅厅长、建设厅厅长;越南国家旅游局局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越南公路局局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越南海运和内河局局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有权处以罚款高达4000万越南盾;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停其活动一段时间...
海港管理局代表、内河港管理局代表有权处以罚款高达1250万越南盾;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停其活动一段时间;没收价值不超过2500万越南盾的行政违规物品...
海港管理局局长、内河港管理局局长有权:处以罚款高达2500万越南盾;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或暂停其活动一段时间;没收行政违规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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