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底,多种情况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底,多种情况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政府第292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国会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的第216号决议,关于延长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法令,对全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以及依法规定的年度作物种植面积和盐田面积,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对全部由国家分配或承认土地使用权的贫困家庭农业用地面积,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贫困家庭的确定依据政府法令颁布的贫困标准。若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具体贫困标准,则依据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贫困标准来确定贫困家庭。

对全部由国家分配、承认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或接受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继承、赠与农业用地使用权)的家庭和个人农业用地面积,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家庭和个人作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成员。家庭、个人、社区已稳定承包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国营农场、国营林场的土地,以及家庭、个人、社区稳定承包农林业公司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依法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家庭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将其农业用地使用权入股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依据《合作社法》规定。

此外,对国家分配给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也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对于国家分配给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管理但未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通过合同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应依据《土地法》规定收回土地。在国家未收回土地期间,需缴纳100%的农业土地使用税。

本法令规定的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编译:张悦 越南网;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7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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