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6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一分院(巴地头顿省地区)对使用枪支解决矛盾的青少年团伙进行初审并宣判。
具体而言,审判庭判处阮文正(23岁,住地德乡)总共16年6个月监禁,罪名包括杀人、非法储存和使用军用武器。
被告人陈文河(24岁,住三龙坊)因杀人罪被判处8年监禁,阮嘉宝(20岁,住三龙坊)因不举报犯罪和储存军用武器罪被判处2年6个月监禁。
另外3名被告人因非法储存军用武器罪各被判处2年监禁。
根据起诉书,2025年5月17日晚上11点30分,阮嘉宝与黄进达(17岁,住新海坊)因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产生矛盾。因此,宝打电话约达见面谈话。
在宝等待达时,陈文河骑摩托车载着正到达。听说约会后,正认为宝与达有矛盾,于是请河载他去取一把枪(军用),然后返回。
到达地点后,正看到达被N.T.Đ.骑摩托车载走,于是叫河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正拔枪指向对方要求停车。
然而,N.T.Đ.没有停车,而是加速逃跑,河载着正追赶经过多条道路。
追上并拦停车辆后,正跳下车用手击打两人头部。接着,正用枪射击一发子弹击中达的腹部造成伤害。
作案后,正团伙去见宝和阮玉琼如并将枪交给他们藏匿。宝和如请陈盛义保管,然后交给武英勇接收并转送到义家。
当晚,宝返回达的出租屋载他去医院急救。
在法庭上,宝供称与达没有争执。宝的一位朋友因被发布“爆料”帖子,所以宝作为中间人请求删除帖子。见面后,各方离开。
与此同时,正供称宝给他看了关于约会的短信,但因喝了很多酒不记得具体内容。因此正推断宝和达有矛盾,才去取枪帮朋友解决。
审判庭认定正的行为是导致其他被告人被起诉相关罪名的主要原因。受害者没有死亡是被告人正主观意愿之外的结果。
案件发生时,正刚服完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决17天。
其他被告人积极协助、隐瞒正的杀人行为,因此被判处上述刑罚。
(编译:Cici;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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