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关于旅游的法律未规定具体措施以应对违法行为(游客在国外非法滞留或在越南非法滞留)。此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和国家利益在发生违法行为时得到保障,同时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根据新规定,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对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处以警告、最高2500万越南盾罚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
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处以警告、最高5000万越南盾罚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
同时,新法令还补充了负责专业领域国家管理任务的机关首长、海港局、水路港局的处罚权限。
具体而言,越南公路局所属公路管理区主任;北部海港和水路分局局长;南部海港和水路分局局长有权处以最高2500万越南盾罚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
文化、体育与旅游厅厅长、旅游厅厅长、工商厅厅长、建设厅厅长;越南国家旅游局局长设立的检查组组长;越南公路局局长设立的检查组组长;越南海港和水路局局长设立的检查组组长有权处以最高4000万越南盾罚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
海港局代表处主任、水路港局代表处主任有权处以最高1250万越南盾罚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没收价值不超过2500万越南盾的行政违法物品...
海港局局长、水路港局局长有权:处以最高2500万越南盾罚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没收行政违法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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