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底,多种情况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底,多种情况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政府第292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国会于2025年6月26日第216号决议,关于延长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令,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适用于全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以及根据土地法规定的年度种植作物面积和盐田面积。

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适用于国家分配或承认土地使用权的贫困家庭的全部农业用地面积。

贫困家庭的确定依据政府法令颁布的贫困标准。如果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具体贫困标准,则依据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贫困标准来确定贫困家庭。

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适用于国家分配、承认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接收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继承、赠与农业用地使用权)的全部农业用地面积。

家庭和个人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成员。家庭、个人、社区已接收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国营农场、国营林场稳定承包的土地,以及家庭、个人、社区接收农业林业公司稳定承包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根据法律规定。

家庭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将其农业用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根据《合作社法》规定。

此外,对于国家分配给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也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于国家分配给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管理但未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通过合同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面积,应根据《土地法》规定收回土地。在国家尚未收回土地期间,必须缴纳100%的农业土地使用税。

该法令规定的免征农业土地使用税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编译:Jon 越南网;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7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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