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关于旅游的法律未规定具体措施以应对违规行为(游客在国外或越南非法滞留)。此规定旨在确保在发生违规行为时,保护企业和国家利益,同时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根据新规定,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警告、罚款至2500万越南盾;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
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警告、罚款至5000万越南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
同时,新法令还补充了负责按专业、领域执行国家管理任务的机关首长;海港局、水路港局的处罚权限。
具体而言,越南公路局下属公路管理区主任;北方海港和水路分局局长;南方海港和水路分局局长有权罚款至2500万越南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
文化、体育和旅游厅厅长、旅游厅厅长、工商厅厅长、建设厅厅长;越南国家旅游局局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越南公路局局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越南海港和水路局局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有权罚款至4000万越南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
海港局代表处主任、水路港局代表处主任有权罚款至1250万越南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没收价值不超过2500万越南盾的行政违法物品...
海港局局长、水路港局局长有权:罚款至2500万越南盾;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活动一定期限;没收行政违法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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