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与环境部刚刚发布了第79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在选定投资者之前,由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进行海上风电项目调查的程序和手续。该通知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至2027年3月1日失效。
第79号通知是根据2024年《电力法》、《越南海洋法》、《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法》以及政府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业和商业领域权力下放与分权的法令发布的。
这些规定的具体化不仅满足了完善制度的要求,还解决了调查阶段——对于规模大、技术复杂、海上活动范围广的海上风电项目而言,这是第一步且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实际障碍。
根据通知,调整范围集中在规定文件、程序和手续,以根据政府关于工业和商业领域权力下放与分权的第146/2025/ND-CP号法令第40条第2款和第5款的规定,在选定投资者之前,将海上风电项目调查任务交给100%国有资本的企业。
通知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严格规定了申请调查任务的文件组成。
据此,100%国有资本的企业必须制定详细的说明报告,明确调查目标、海域范围、调查方法和计划、执行资源、资金来源,以及初步评估对国防、安全、环境、海上交通和其他海洋经济活动的影响。
越南海洋与海岛局被指定为牵头审查单位,为农业与环境部征求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工商部、建设部以及地方政府意见提供咨询,以确保所有海上风电调查活动都置于国家海洋、海岛和海域统一管理的总体框架内。
企业必须对海上风电项目调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效率和安全性自行负责。
确保国防、安全、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预防事故,不影响海上其他合法活动。通知特别强调,不得利用调查活动占据海域或在后续选定投资者阶段创造不公平优势。
(编译:Cici;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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