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安装屋顶太阳能仅需向乡级人民委员会通报

提议安装屋顶太阳能仅需向乡级人民委员会通报

内容出现在政府第57号法令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与大型电力用户之间直接购电机制若干条款修订补充的最新草案中;政府第58号法令详细规定了电力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的若干条款。

据此,对于投资安装屋顶太阳能发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出售给越南电力集团及电力单位的剩余电量规定不得超过屋顶太阳能电源输出端实际发电量的50%(目前为20%),根据辐射强度(在逆变器输出端确定)。

剩余电量结算根据协议包括来自屋顶太阳能电源的剩余电量以及来自电力存储系统(如有)的电量;剩余电量购销价格为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市场电价,且不得超过相应地面太阳能发电类型的最高电价框架。

第58号法令修订草案提出了关于与国家电网连接的自发自用电源的运行要求,必须确保系统安全并得到平等调度。

对于中压供电连接电源,将剩余电力出售给系统则必须配备连接设备、工具;不出售剩余电量的单位则配备反向发电开关设备...

对于与国家电网在低压电压等级连接的电源,则无需配备设备工具。如有出售剩余电量,则与购电方协商配备双向计量电表。

自发自用电源发展规模按照规划和省级规划中的电网发展规划方案实施。组织、个人发展自发自用电源有责任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功率规模,并鼓励安装合适的电力存储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具备与国家电网连接点以服务电力购销的情况,组织、个人在安装时必须负责以书面形式向电网管理单位通报与已签订的连接协议、购电合同相关的内容,并在投资建设、安装电源前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使用独立住宅的家庭安装与国家电网在低压电压等级连接的自发自用屋顶太阳能电源,并出售剩余电量,可免除或无需调整营业执照登记证。该工程在安装屋顶太阳能系统时必须确保遵守电力安全规定、防火规定。

法令还规定了安装此类电源时的通报事宜。具体而言,对于安装功率从100千瓦及以上且不连接国家电网的系统,组织、个人有责任向乡级人民委员会发送通报,以便报告至工贸厅。

对于在国家电网低压电压等级连接的情况,组织、个人将标准格式的通报发送至乡级人民委员会。对于组织、个人安装电源功率小于1千瓦(根据逆变器功率计算)的情况,则无需强制进行通报。

对于组织、个人安装屋顶太阳能电源与国家电网在中压及以上电压等级连接,且未登记出售剩余电量的情况,有责任按照标准格式向工贸厅发送通报。

(编译:Ivy;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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