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检验过程中收取更多资金以用于共同开支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胡志明市交警局工作组发现两辆汽车的车厢和货箱有改装迹象,超出规定标准,因此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车厢和货箱的尺寸与检验证书上的尺寸相符,但与越南检验局数据库中车辆技术参数的标准尺寸存在偏差,因此移交调查机构进行核实和澄清。
根据这一犯罪迹象,调查机构进行了调查,确定存在从越南检验局到全国各地的机动车辆检验中心和地方的有组织犯罪行为。调查机构已对254名被告就11项罪名提起公诉、起诉和审判。
在担任越南检验局局长期间,陈基形和邓越河先生作为负责人,全面领导并指导检验局的所有活动。
被任命为局长后,河先生要求检验局下属单位的领导必须将他的利益置于最高位置。
对于V区检验中心,自2022年4月起,各中心主任了解到河先生要求V区各中心每月向他行贿,金额固定为每辆车8,000至15,000越南盾,基于各中心检验的车辆总数。
所有V区中心的领导和检验员都必须增加在检验过程中收取的资金,以便按照规定向河先生支付款项。
因此,V区中心的领导允许检验员从车主那里收钱,以忽略车辆在检验和颁发检验证书过程中的缺陷、不足和损坏。
收取的资金将分配给中心的领导、检验员和员工,一部分用于外交接待基金,一部分用于向检验局领导共同开支。
50-04V中心已受贿64亿越南盾
对于50-04V检验中心的被告组,阮春海先生(主任)和朱廷协先生(副主任)是中心的领导,他们指示中心检验员在检验活动中受贿,因此必须对50-04V中心已受贿的64亿越南盾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每名被告获利5.7亿越南盾。
高级检验员组——生产线负责人必须对其工作和管理期间所在生产线的所有贿赂金额负责。
检验服务“中介”被告组有行贿行为,他们从车主和检验申请人那里收钱,然后向检验员行贿,目的是加快检验速度,忽略检验过程中的车辆缺陷,或允许技工在检验生产线上立即修理。
运输业务企业被告组有行贿行为,他们向检验员或“中介”经纪人行贿,以便加快检验速度,忽略检验过程中车辆的一些MID缺陷。
然而,被告们在工作中取得了许多成绩,上交了全部获利款项,并表现出悔改之意...
因此,检察院建议审判委员会判处被告阮春海(前50-04V机动车辆检验中心主任)、朱廷协(前50-04V机动车辆检验中心副主任)8-9年监禁,罪名是受贿。
其他13名被告因受贿罪被建议判处5年至8年监禁。
被告阮友征(自由职业者)因受贿和行贿罪被建议判处8-10年监禁。
48名行贿组被告因行贿罪被建议判处缓刑至8年监禁。
(编译:Cici;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76780/